各位大大好,小弟是會計最近遇到採購相關問題向大大們請益。
有一個採購案是採分批交貨,亦即總採購數量100,第一批50、第二批50。
這個問題出現在第二批,第二批的交貨有部分逾期,承辦人認為依照逾期的部分計算違約
金,但主管認為應該依照第二批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承辦人認為應根據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釐清一次性交貨或分批交貨契約價金總額,之後
在依照第一項第一款計算也就是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
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違約金。
主管是直接認定第二項,因為我們是第二批次全部到貨一次驗收並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說
的,因此要使用該批次契約價金總額來計算。
有沒有大大可以幫菜鳥半公務員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