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政院擬立法 約聘人員任滿三年可擔任有職等職務
2020-07-11 13:48 聯合報 / 記者徐偉真
為了明確規範聘用、約僱人員的人事管理法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
條例」草案,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員和
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聘約人員若符合相關資格,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
究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草案說明指出,政府業務多元複雜,需要引進具備各類型的專業知能多元人力因應治理需
求,經由國家考試管道任用的公務人員是公務人力主軸,但政府因為專業需求和業務性質
差異,也運用契約機制進用的人力如聘用人員等,目前各類契約進用人員適用規定散見於
各種法令規章,對政府用人效率產生影響,因此擬具聘約人員條例,將各項契約進用人員
,整合在公法契約僱傭關係下,成為新的聘約人力制度。
根據草案內容,聘約人員指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照條例進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與所屬二級機關及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直轄
市或縣市議會等,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前應填計畫書,中央機關由行政院核准,地方機關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議會核准。
草案內容指出,聘約人員契約等別依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分為一至五等,以五等為最高等
別,五等聘約人員資格為有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並從事與將任的職務工作性質相關職
務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等。
另外,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
實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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