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之前運氣非常好
所在的單位都只辦小額採購案件而已
今年換單位會辦到10萬元以上採購案了
因此最近上了採購法課程
其中老師有舉例一件例子
例如:
首長交代要整修辦公廳舍,維修金額會到10萬元上
承辦人因不知如何估價
便請廠商來估後,依估價單資料辦理招標案(完全是我辦理小額採購作法......)
但如果這麼作就違反採購法,可能會坐牢.......
正確作法是要上採購網站用公開徵求取得報價資料
小弟對10萬元以上採購案完全沒概念
想請問我理解方式有沒有錯誤
如果是用公開招標方式
辦10萬元以上案件
就絕對不能找廠商來估
要用公開徵求取得相關資料後
再辦理招標
如果是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相關款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1項第2款
先簽敘明理由經首長核可,案件可採限制性招標後,便可請廠商來估價
取得報價單或估價單後,再簽請首長核定底價後,再跟廠商辦理議價後,
就等廠商履約,另需要簽訂契約嗎?我的採購案流程對嗎?
小弟目前服務是離島偏鄉單位,採購案大多會是公告金額以下案件
且應該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為主
懇請前輩們解答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