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lyshu (減肥需要正確的生活態度)》之銘言:
: 臺北地院跳出來回應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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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今年人力嚴重不足,法官事務分配期日即缺7位書記官,迄今4位書記官、執達員
: 商調案中,除第1位因商調機關業務亟需而同意12月初過調外,其餘3人均係同意明年1月2
: 日過調。3人中其中1位執達員商調機關同意明年1月2日過調,其餘2位書記官因商調機關
: 用人需求無法等待而未予過調。另本院今年並無其他因商調未果而辭職之人,所言至屬誤
: 會。
: 本院為成全本件書記官異動意願,更明確告知如商調機關可以等待到12月1日時,亦同意
: 比照前例司法院之商調案,同意12月1日讓其過調,嗣其告知商調機關不願意等。因該書
: 記官表示商調機關之一告知如本院不同意,其可辭職但要先告知該機關,在當時本院已知
: 書記官既有人力缺口之大,無法同意商調的情形下,如商調機關願意遴用非現職人員,其
: 考慮再三後,認該職對自己的重要而欲辭職,此係個人抉擇取捨的問題。
: 其之後了解商調機關7月至10月不得遴用非現職人員之規定後,仍提出辭呈,官長受院長
: 指示慰留,其表示已與家人討論過,希望准其辭職。慰留不成,亦僅能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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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憾動北院對號入座回應了,蠻厲害的
1.這幾位商調的同仁,是否均僅獲附條件(若商調機關願意等)的"口頭承諾"?
即附條件承諾今年12月或明年1月同意過調,
然實際回覆商調機關的公文卻函復"歉難同意"?
本人雖獲口頭承諾,但兩件商調均逕復歉難同意。
2.這幾位商調的同仁,其商調機關都願意等6個月以上始過調?
而不退而通知備取人員遞補?單位人事都願意捨此而配合等待?
3.這幾位商調的同仁,都沒有因商調機關不願久候,而辭職去報到?
所言至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