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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面前打傷書記官 法院認無妨害公務犯意判無罪
109-09-0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周姓男子種的九重葛越過陳姓鄰居土地滋生蚊蠅,陳提告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桃園
地院張姓法官、林姓書記官到場履勘時,周竟朝陳揮拳手肘擊中林姓書記官,法院告發周
妨害公務經檢方起訴,同院另名承審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周主觀上有對公務員強暴犯意,
因此判周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周男(六十二歲)種的白玫瑰、九重葛枝葉越過陳姓鄰居土地,導致蚊蟲滋生
、排水阻塞,陳反映多次未見改善,因此對周提告排除侵害、損害賠償,主張周應移除該
植栽;張姓法官、林姓書記官一○七年八月廿一日下午三點多到場履勘。
過程周情緒失控朝陳胸口揮拳,手肘卻擊中陳姓書記官左下巴,因場面失控無法繼續履勘
,妨害法官、書記官執行公務,經桃園地院對周男告發妨害公務;檢方認為,周坦承打人
,也明知現場狹窄可能波及他人,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他。
審理時,林姓書記官證稱,周一舉右手肘就先打到她,陳男也表示,周揮拳的時候有揮到
書記官,而陳的妻子則說,當時低頭看資料,聽到書記官被打,好像是打到她的下巴,法
院並勘驗當天錄音,有人大喊「滾蛋!出去出去!」「你不要這樣推人」、「我才輕輕碰
一下就倒下去」。
法院審酌,周當天確實有出手推陳,而林姓書記官站在周的右後方,才遭周出手推陳的舉
手動作擊中,不過林也證稱,周除了擊中她左下巴外,沒有其他攻擊行為,因此難認周主
觀上有故意對公務員施強暴行為。
至於檢察官以現場狹窄,周可預見若出手打陳,可能波及到後方的林,認為周有妨害公務
的不確定故意,林雖證稱,庭院有很多植物,能站的空間不多,全部人進去後都只剩下一
步的距離,不過陳妻表示,大家站的散散的,有人在屋簷下、有人在植物旁,法官、周和
陳都在看邊界。
法院再勘驗現場照片,認為沒有狹窄到必然可預見發生推擠時,站在旁邊的人將遭波及的
可能,檢方證據僅能證明周有推擠,但無法證明有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的主觀犯意,判處周
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