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國考版就這公立醫院的住院醫生是不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戰了起來。
小弟查了一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住院醫生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銓敘部過去解釋函令,也有提到聘用人員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那台大醫院住院醫生應
該算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係公
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得否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依其聘用契約
書課以應負之責任。
銓敘部82.2.1.(82)臺華法一字第0795572號函: 臺灣省立某醫院編制內有給之醫師(
含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等)於上班時間內在其辦公處所依其機關組織法規所
定職掌事項,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尚難謂為非屬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
銓敘部99.10.20.部法一字第0993260749號 又重申過去認為聘用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所以,從過去函釋來看,實在很難說台大醫院的聘用住院醫生不算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
。
可是,公立醫院的非公務員身分醫生,又細分為 聘用 與 約用,好像是預算有限、約聘
名額有限,用約用的方式來處理,約用人員的權利義務又不同了...
人事法規真的很沒有邏輯耶,有夠亂的,有沒有相關人事專業的板友出來分享一下。
以下小弟感想: 如果銓敘部認為公立醫院醫生在醫院的事情是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
也包院醫生,那其他任用法任用的一般公務員被要求禁止兼職,專心公務,有礙官箴,
那住院醫生也是執行公務,應該也不能排除適用,而且醫生工作性質人命關天,更應該
專心公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