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一月生產,年休假有28天,
原預計將所有的年休假與去年的補休等用罄,
直接請到6月初再續請育嬰留職停薪,才有另予考績獎金,
至於生產當年度是考甲考乙就不敢強求,
在機關因派系不對這幾年擔任食蟻獸腳色,工作也沒比較少。
有請教過機關人事,
他說若這樣做,實質上都沒有上班,所以不會有任何考績,遑論獎金,
如果不動用年休假,想短暫上班兩個月就請育嬰留停,要機關主管核准才行....
人事說這樣給人觀感很差.......
目前機關人事跟主管都希望我請保母回去上班,不要請育嬰留停,說權益影響很多...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大家
1.若我今年實質上都沒有上班,當年度沒有另予考績與獎金可以理解,
那是否復職當年度也沒有按比例的休假?
2.育嬰留職停薪是兩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先生同為公務員,請教我今年若直接請育嬰留職停薪兩年(娩假後不回去上班),
接下來讓先生請半年或者一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請問依法可以嗎?
還是說仍舊必須是我接續請滿兩年後的第三年呢?
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