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知道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請問各位前輩實務上主管可以接受提辭職三個禮拜後閃人嗎?
補充:原本發二級口試心得是供未來考生參考,結果被某酸民用來起底,還真是超乎當初
發文的想像,我從來不覺得考上二級多厲害,是某人以此作為攻擊標的,之後不會再發任
何心得文了,謝謝M座。很抱歉惹起風波,謝謝給寶貴意見的各位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