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去年通過四等考試再任公職,之前有5年其他特考銓敘4職等資歷。
合格實授後,提敘不成,只有拿回年休假。
這次合格實授後,銓敘審定委三本俸一級。
但跟我同期同等的同事銓敘完是委三本俸二級。
人事部門給的理由是:
未曾任職公務員的同梯,在試用期滿合格實授後依本機關的人事條例規定,晉一級。 而
我因曾任公務員,免予試用,直接合格實授(意即未經試用) 所以不能晉一級,而留原
級俸。
我們同事跟主管都覺得很誇張,曾任公職的年資沒給好處就算了,還讓我比初任的差。
就算是特別人事法規,這一看就違背平等原則吧?
主管學法的,他要我提行政訴訟,主打平等原則,我個人是覺得,會不會是法規解釋或適
用有誤?
請問有銓敘部承辦俸級審定的高手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下附 人事給我的法令依據。(ps 從這部令我還真看不出 哪裡說初任可晉一級,曾任不
行)
https://i.imgur.com/KmsuPjX.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