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採購)法條是不是矛盾了?

作者: bota (llll)   2021-08-04 20:55:15
假設公告以上未達查核的 "緊急"
(1) 同時開放電子領標跟電子投標: 9 天 (第9條)
(2) 援引第 4-1條: 10天 (因為他後段寫, 併第9條使用,
還是不能低於十天)
那真的很靠北, 我很緊急要十天,
但電子採購網不勾選那個很緊急的選項(104 or 105 or14-1)
卻是9天,... 法條是不是矛盾了 (緊急一定要十天, 不緊急確可以九天) ?
ps: 純屬法條的討論樂趣: 因為少一天也差不了多少, 且105條直接議價就可以
, 根本不用公告
只是想知道, 定這個的是不是腦殘? 沒想到公告金額未達查核
可能出現矛盾的狀況??
ps: 查核金額以上就不會矛盾, 因為查核金額領投閱全部扣掉
最少還要11天,...
援引 4-1條, 還有一天的實益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21-08-04 22:03:00
機關不一定會開放電子領投標
作者: LaoLaoHaHa (有了姥姥絕對無敵)   2021-08-04 22:11:00
適用條約協定採購可以用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1-08-04 22:18:00
可能在行銷 電子投標 功能故意開的Bug.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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