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侵害國家核心技術 退休金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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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鑑於高科技營業秘密一旦被敵對勢力竊取,恐影響國家穩定,法務部及陸委會預告修正「國家安全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除了對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行為祭出刑罰及罰金,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一旦觸法,退休金也將不保。
中國竊取我國商業機密案例從未間斷,自二○一三年,至去年底,調查局移送一百二十九件違反營業秘密法相關案件,竊密後技術被攜至中國即占四十七件。
因此,法務部繼前年修正國安法,拉高發展共諜組織罪的刑責,從五年以下徒刑修改為七年以上後,再次預告修正國安法,增修條文新增第二條之二及罰則,明定「任何人不得替外國、中國及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最重可處十二年徒刑,增修條文對於軍公教人員等也有規範。
條文明定,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於現職或退休後,若觸犯國安法修正後第二條之二相關罰則,將喪失請領退休俸的權利;若已支領退休俸則追繳,並從實行犯罪的時間起算。
另外,為避免偵查中發生營業秘密二次外洩的風險,明定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有關偵查保密令的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在外國、中國及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此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