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契約裡面訂定強迫廠商接受後續擴充的條款,已經被工程會列為錯誤態樣
諸如什麼不接受擴充就要罰違約金啦、威脅走101之類的,都是不行的
現在假設有一個勞務契約,委託事項是工程的監造
監造的計價方式是單價計算,以人月計價,採實作數量結算(工程跟監造合約性質都是開
口合約,所以不要問為什麼不用百分比法0.0)
假設今天契約條款載明了該契約執行預算已達契約價金或已屆履約期限,廠商仍應監造至
工程驗收完竣,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縱始原招標文件及公告有事先載明擴充金額及期限的後續擴充條款
但要求廠商一定要履約至工程驗收完竣,算不算強迫廠商接受後續擴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