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國家的錢成立的某單位下工作,非公務員,但公司執行面仿公務機關,然後我在法
律上可能會是廣義公務員。
某財務採購案建置了我們某單位的設備,現在採購案保固期到了,廠商也可以把保固金領回
了(算是啦 看我要做到甚麼程度)。在我的評估之下,合作廠商基本上...根本不應該讓他
們得標,不過案子是交接來的,到我這邊的時候都驗收完了,我在處理付款的時候還在試用
期。
這邊想請教的是,當一個合約期滿,有另一個承接的合約的必要性,或者是說沒有一個承接
後面的合約在程序上有什麼問題。
總之,原採購案我個人覺得基本上是個錯誤的投資,這個建置的單位至少要等到一年後才能
執行原建置的目的。單位內二級主管(直屬)可以理解我的想法,一級主管...感覺像是懂
了但是在敷衍我,然後保持必須有個承接的案子的想法(財務採購的後續什麼的,另外一級
主管們不是簽過原案的主管),這邊牽扯到太多非事情本身的是物就不談了(還是說這邊才
是重點)。
我自己是技術出身,在進到公司前有將近10年相關經歷(一般民間小公司),沒有任何採購
法啊行政的相關經歷(雖然本此想請益的事情不見得跟採購法相關),但是其實不會排斥。
有些做事情的眉角
不見得理解,麻煩各位...人生前輩解惑了(畢竟我不是經過考試的公務員,直接稱各位前
輩好像有哪裡不太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