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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堯遭免職 憲庭認條文合憲:警察人員與公務員不一樣
111-06-24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臺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遭認浮報加班費、包攬訴訟、請病假到中國大陸,獎懲相抵後累積達二大過以上,消防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免職,徐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做本年度憲判字十號判決,判條例合憲。徐怨嘆憲法法庭沒還他公道,都幫行政機關講話。
徐國堯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讓警消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一旦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而未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徐也認為規定未限制獎懲的原因事實須以同一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利,且處分由行政機關來做,也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或結果,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秩序,一旦消極怠惰,或濫用違法手段,人民就可能遭受立即的危害;反觀一般公務人員是在行政階層體系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通常須受到行政組織內的指揮監督與層層審核,與警察人員明顯不同。憲法法庭認為,基於特殊性,警察人員的「即時免職」規定與追求重要公益有實質關聯。
另外,若將得抵銷的獎懲限於同一年度內發生,憲法法庭也認為對警察人員未必有利,況且若有權機關恣意操縱核定發布懲處決定的時間,其實也受到行政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或信賴保護等行政法上原理原則制約,難以認定警察人員服公職權會因此蒙受不利。
憲法法庭也解釋,從制憲來看,憲法第七十七條「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不包括行政懲處,也不是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的第一次決定機關。
雖然憲法法庭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合憲,但大法官也指明為避免有人為惡意操縱平時考核累積達二大過的要件而予以免職可能,有關機關應研議訂定適當辦法,就主管機關或人事人員辦理平時考核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警察人員獎懲相抵瀕臨二大過前,應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
在聽完宣判後,徐國堯表示消防員工時沒有改善、組織工會也沒下文、勞動權利仍被剝奪,他希望所有的消防員不要認輸,應該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