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前在路上遇到某位在中央機關擔任公務人員非常久(但是並非人事領域)的朋友,他
隨口聊到公務人員取得實授資格後,最快可能申請商調至其他機關的同類科職位的年限是
滿一年起,還說問我屆時有沒有意願商調至他服務的機關云云。
如果依照他所述的意思,具體化一點來說,比如假設當事人經高普特考分發至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則取得實授資格後最快一年起,可申請商調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或(在同縣市
的)內政部民政司。
請教一下,由於他語焉不詳(沒時間多聊),跟我印象中的人事規定不同。就印象而言:
高普初類是分發「地區」綁3年、同機關綁1年。1~3年可在同區內申請商調同一行政主體的
其他機關的同類科職位,但是不構成「地方可商調中央」。3年後則商調限制完全解封。
地特類是分發「地區」綁6年、同機關綁3年。3~6年可在同區內申請商調同一行政主體的
其他機關的同類科職位,但是不構成「地方可商調中央」。6年後則商調限制完全解封。
我雖然曾跟該朋友提到我考上的是地特,可是他會不會聊著聊著自己搞混了,所以是照述
高普初的同區同機關綁1年的規定擴大解釋?或是人事法規中真的有特別規定最快可能實授
後滿1年就可申請轉調到「跨縣市」或「地方機關調至同縣市的中央機關」的同類科職位?
我聽了第一時間曾簡短詢問他肯定有這樣的規定?他說很肯定有。
但是這兩天想想還是覺得沒把握他說的年限規定無誤,忍不住現在在版上詢問知道這方面
規定的網友,我對年限的印象應該沒錯、是我朋友搞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