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就開放使用這一點來談,
要負責任的絕對不是什麼基層承辦人好嗎。
因為要開放使用都一定會經過內部簽呈核准,
所以真的要說是誰負責,就看是誰決行的誰負責,
因為承辦人在這部分是「提案」,並沒有准駁權力。
而棒球場這種大案子,負責決行的多半是主秘或副市長,
所以如果真的要抓戰犯,請去找上面的一級主管。
而且實務上這類事情多如牛毛,
尤其是鄰近選舉年更是多到數不完。
隨便舉幾個例子:
台中市BRT
胡志強為了選舉在許多硬體設施沒完成前就先給他試運行。
國4延伸案的台3線的上下匝道
配合各種假期疏運計畫,在主體工程沒完工前就先開放上下匝道給民眾通行,
路上所有肉眼可見的所有道路刨鋪、修補。
上面這些都是為了選舉或是為了便民,
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完成但還沒驗收前就開放使用。
再回來講採購法,
採購法只有規定「完工後驗收」的相關程序,
並沒有針對還沒驗收完成前,可不可以先行開放使用作出相關規定,
這也是所有道路養護機關基本上都是道路刨鋪好就先開放通行,
而實際的驗收可能是一兩個月甚至大半年後的事情了。
因此如果真的要驗收完才可以開放使用,
那麼隨便一個道路翻修可能就得封路3~6個月,民眾不罵翻才奇怪。
而今天的新竹棒球場也是同一回事,
「沒完成驗收」跟「先行開放使用」是兩碼子事,彼此並不相干,
想拿採購法出來打根本就走錯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