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報名表資格有寫需有 「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查了一下調任辦法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
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
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
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
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
分為限。
自己有符合這兩項
考試及格委三以上/修習調任職務職系20學分
想請問這樣有符合報名資格嗎?
還是也是要等到委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