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上,某市前市長的一筆百餘萬支出
因為違反議會決議但書,被審計不準核銷
目前新任市長的態度是看市議會決議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我想起N年前曾經被審計查到一筆五千元的支出應該要由委外廠商自行負責
當時背景是颱風來襲,民眾反映園區外樹枝搖搖欲墜,所以花了五千元疏枝
後續當然是聯繫廠商趕快來把這五千元繳回結案
目前該市的做法看來似乎也可能不去追回這筆款項
我沒有要談政治,只是真的好奇
當初那五千塊還是因為防颱緊急需要,我們也是趕緊請園區廠商繳回
那一百多萬真的可以不用追繳嗎?
或者是說,就算是被審計認定不予核銷的款項,也可以逕列呆帳不予追繳呢?
因為這真的跟我的公務經驗不太一樣
感謝各位前輩協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