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有經驗的人事人員或前輩,有關休假的問題:
(一)個人經歷
1.行政機關的研究助理(105.8.12~109.1.29):3年5月18日
2.公立學校的約僱人員(109.8.26~109.12.29):4月4日
3.行政機關的約聘研究助理員(110.7.1~110.7.18):18日
4.區公所的約僱人員(110.11.15~112.4.10):1年4月25日
5.地特錄取後於112.4.13分發至某機關,應於112.8.13訓練期滿:5月
共計5年8月5日
(二)請教問題如下
1.按照規定,應該是於113年有14天休假?
2.那至於何時會有21天休假呢?若按照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
(1)所以要連續服務滿6年?可是若113年我已有14天假期,所以推算起來應有3年年資,
所以自113年起再3年後,也就是從116年起就有21天假?
(2)還是說休假年資可以累採(已有5年8月5日年資),所以114年起就有21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