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預估缺其實是現缺,可以最晚何時報到?

作者: paiopapa (飄拔拔)   2023-09-22 09:36:06
: → paiopapa: 問法規就用法規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09/21 15:58
: → paiopapa: 通知日後15日為期限 看用人機關的正式通知日 09/21 15:58
: 這個是只適用於現缺,但不適用預估缺,他再何時通知都已經改不了報出去是預估缺的事
: 實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
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
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之職缺,
用人機關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分配訓練。
第12條可沒有寫不適用於預估缺哦
誰跟你說不適用的?
自己解釋法條?
另外看"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參考手冊"
https://www.dgpa.gov.tw/mp/info?mid=231&uid=248&pid=5432
報到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報到時間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是以,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如分配之職缺係現缺(按:現有擬任職務),
應於公告分配結果通知到達後10日內向機關完成報到,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報到,
得依前開分發辦法規定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30日內)。
至如係分配預估缺(按:預估出缺之擬任職務)者,
應由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時,通知被分配人員限期報到,
且均以實際報到之日為實務訓練開始日期。
法令依據或解釋機關日期文號:「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這裡寫10日是當時12條是10日 111年才修法改15日)
就有說明預估缺的通知是
"用人機關出缺時"通知被分配人員限期報到
可沒有說是預估的那一天才能通知
預估缺一般就是有個人預計某天要退休等因素要離職
所以預估日會填那一天
但有時候會遇到提早走或延後走的情況
一般沒寫那麼清楚就是怕有意外
提早出缺還好
畢竟機關願意等頂多就等到原本寫的那一天
延後出缺反而比較麻煩
如果原本說要退休的缺都報出去了
但那時因為某些意外他沒辦法退
(我就看過原本要退的人
在退休前夕因為某個陳年案件被查到導致他延後一年才退)
哪來生出缺給他
一般機關如果提早出缺時
打電話問他沒辦法提前報到時
一般機關大都也願意配合啦
畢竟硬發通知然後真的沒有報到搞到廢止受訓資格
機關要再報考試缺可能會拖更久
對機關來說也麻煩
而且錄取人員可能也會不開心打訴願
所以一般會談個雙方都可以的時間 不會搞到廢止受訓資格
說到訴願
不過查一下考試院的訴願決定書
雖然好像沒有明確提早報到的訴願
但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而被廢止受訓資格的訴願
目前好像都被駁回的說
老實說糾結這個很無聊....
一般雙方好好談個雙方都可以配合的時間的就好
(讓我想到我當時還是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補訓等好久之後然後忽然一通電話就要10日內報到耶)
作者: ben108472 (ben108472)   2023-09-22 14:45:00
如果急需用人那就標現缺就好,為何要搞一堆這麼久才需用的缺?那填這個缺的人如果相信上述日期而填,那豈不是有欺騙之嫌?如果按照你說的錄取人員豈不是完全沒有保障嗎?那以後人事只要為了方便就每年報很多最久的預估缺,然後再通通當現缺,那我看也不用預估缺存在了就像以前也有出現過職缺標示於工作現職地點不同的問題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9-22 22:02:00
有點玩文字遊戲 當然是要看當時報的預估缺出缺才能作通知限期報到,但事實上是真的該缺提早成現缺??人事換缺換來換去是日常操作,但報考分誰敢公然違反遊戲規則,所以為什麼實務上總是人事在試探,試探不成也沒拿規定在那邊限期通知的,當然有些理解不能或超譯的 就會解讀成到需用時段還可以拒絕的 這種我只能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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