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新聞,勞動部長說公務員不適用職安法,令我大為驚訝!
雇主同樣是政府,國營事業就超級重視職安,因為職安會影響到KPI
只要進出工地沒有做好防護措施,被主管發現絕對會被臭罵一頓
我想可能是因為公務員是官,身份的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工的法規
這種意識型態在本魯還在當聘僱人員時,從人總的發言就可以發現
當時公職很夯,薪水相對高,保勞保的聘僱人員想要爭取適用勞基法
結果人總說聘僱人員與政府是公法上的契約關係
不放手讓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
也因為沒有公務員資格,聘僱人員也不適用公務員保障的相關規定
光是最基本休假天數的計算方式,就可以看出差別
當時聘僱人員的處境真的很像小妾的小孩,現在也是一樣
不能到檯面吃飯,也不允許到隔壁鄰居家蹭飯吃
扯遠了!
多年下來,人總的意識型態看來還是沒有改變
講白話一點,人總的態度就是認為公務員是官
連兼職都要考慮是否影響公務員形象
像撿破爛做資源回收,就絕不允許,相當程度區分工作的貴賤
公務員下班連去個酒吧喝酒都會被解釋成涉足不良場所,簡直是住海邊
職安法、勞基法是規範勞工的法令,公務員身分不同,不能適用
公務員雖然不能適用勞工的法令,但可以制定相關辦法來依循
但制定辦法時,基於預算的關係又經常避重就輕,導致公務員權益受損
從限制加班費報支上限的規定,要員工做功德,就可看出這是一位慣老闆
所幸當年公職頻頻落榜,流落到國營事業
後來發現國營事業才是真正有勞動尊嚴的地方
不知當年曾優越向我這個落榜仔炫耀考上公職的公務員,現在怎麼想?
是否有種被政府欺騙的感覺,讓自己誤上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