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1、機關可否自訂完成人總處教育訓練時數20小時,給予同仁補休,例如1日?
2、又是否可以以同仁未完教育訓練時數而扣除同仁因加班產生的補休,例如1小時?
3、生日禮金是否可以自訂未達某項但書而要求扣除同仁部分金額並轉致其他同仁?
1、2部分的說明:
聽聞有機關人事表示今年未完成人總處指定訓練課程將扣除同仁的補休時數,覺得疑義,雖
然差勤很多是機關本於權責可以裁量,但補休除了休假外也是可以選擇換取加班費,對同仁
來說是金錢上的剝奪,這是可以機關自訂規定作扣除的嗎?
3的說明:
對生日禮金的發放,印象是機關會在文康經費用途上一個總簽,說明這筆款項如何分配,例
如每人生日禮金2000,餘下作其他活動之支付。請問是否可以在發放的生日禮金加上但書,
例如壽星未參與活動,扣除禮金100元給代為參加活動的同仁?這是能本於機關權責自訂的
規定?
那簽收的名冊是要做2000元?還是要1900和100兩張?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