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公職版的前輩們晚安
小弟最近對永居權這塊有點興趣
有爬一下文章、新聞
目前看到2022的5月份有報導要修法
看完之後沒有到很清楚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前輩看法
其中一增訂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期間,擬申請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應陳報所屬主管機關。隱匿
未陳報或陳報不實者,停止其職務。前項陳報辦法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令一提案修正如下:
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該條文原明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
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期間;休職期間等。本次修
法則增訂條文,納入「擬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期間。」
目前Google後,應該是還沒有通過?
想提問的是,既然增訂、修正條文都寫出來了
那是不是就不要申請永居權,對日後公職才有保障?
再請大家不吝嗇提供看法、意見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