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qWiLlxS.jpg
http://i.imgur.com/2bzgCS8.jpg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作者: adjos (adjos) 2025-02-11 23:57:00
終於不用看原機關長官臉色了……求個半死,還被長官以這是我的用人權回拒
作者:
bubuer (歐齁齁(  ̄ c ̄)y▂ξ)
2025-02-12 00:00:00支持給予逃命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2 00:08:00這是施行細則,主要是明確規範流程,也避免被指名商調機關以不回復或者是拖文方式消極處理商調程序只是啊.....這條會過嗎??? 笑笑就像川普提了一堆離譜的行政命令,目的是啥
作者: staraurora11 (星極光) 2025-02-12 02:49:00
推推推 終於修了,以前老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被回復屬考試院權責,或是「特別權力義務關係」給打回去
作者:
eno4022 (eno)
2025-02-12 06:11:00很多人關心這個議題,先置底以便關心及討論
作者: parappa (~第二人生~) 2025-02-12 06:35:00
終於
作者:
jerrykyo (めっちゃ頑張れ!)
2025-02-12 07:01:00支持,還有內規幾年啥的亂搞一通
作者:
cle031 (傲慢與偏見)
2025-02-12 07:03:00支持QQ
作者:
jerrykyo (めっちゃ頑張れ!)
2025-02-12 07:06:00如果修法通過,大概會用超長等待過調時間來因應
請問樓上超長等待的意思是什麼,我看起來法條就是怎麼拖,即使不回覆也頂多拖三個月就能走了
作者:
DFGCE (泠彧)
2025-02-12 07:09:00同意一年後 (蓋章)
一個月內回覆,最多三個月,反而有回覆最多可以拖四個月
作者:
DFGCE (泠彧)
2025-02-12 07:11:00啊 草案有寫最多6個月
說錯,如果有回覆+協商最多可以拖7個月(1+3+3),請問這次何時生效
作者:
jerrykyo (めっちゃ頑張れ!)
2025-02-12 07:17:00看字面上只規定回覆的期限呀,沒說過調日可以怎麼搞你
作者:
adey (若無閒事掛心頭)
2025-02-12 07:19:00這條只限制何時要回覆,但沒限制回覆的過調日期要多久阿,狠一點就同意商調,但放人日期壓一年後
作者:
bipiden (回高雄工作,不一樣經驗)
2025-02-12 07:19:00想要修不要國旅卡,至少不要觀光額度了!
作者:
jerrykyo (めっちゃ頑張れ!)
2025-02-12 07:20:00過調日是軟釘子,明眼人看了就知道
作者:
adey (若無閒事掛心頭)
2025-02-12 07:24:00往好處想是至少有日期了,如果新機關真的想等你,應該也能先請個職代頂住然後等你過來吧?
作者:
jerrykyo (めっちゃ頑張れ!)
2025-02-12 07:32:00時間明確大家好作業,希望修法第一步能成功
作者:
bhisoka (卡卡)
2025-02-12 07:38:00推推
作者:
maiico (ming)
2025-02-12 07:45:00支持,有很多長官真的是腦袋有洞
這個台北市政府已經在做了 反正最久3個月一定可以走人
作者:
pt7441 (批踢)
2025-02-12 08:00:00商調大進化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08:02:00終於,垃圾主管沒辦法再壓了草案規定過調日是收文次日起3個月,當事人同意可以再延3個月,機關壓文不回就是以收文次日起2個月為過調日建議草案第21條第2項的"其",明文寫"過調日期",不要用其代稱,以免看不懂的腦殘主管又在那裡亂解釋
可以順便改一下綁約期嗎 三年四個月讓一堆年輕人不想考了
作者: memun 2025-02-12 08:10:00
這個修法是改成只要商調函來,原機關不能擋一定得放人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2 08:20:00一樣可以給你壓三個月,還是實質擋調
三個月減成兩個月就完美了不過怕某些鳥單位直接團滅就是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2 08:48:00之前曾經講過了,今天商調別機關的人,明天別機關商調你的人,最後結果會是怎樣呢???更不用講,你看下篇還有人幻想拔科長拔局長今天說難聽點啦,要是沒有警政署hold人,台北市的警消直接被其他縣市警局調走一半都可能發生還在那邊幻想拔科長拔局長? 高雄市派出所沒人要當所長寧可被記過懲處也抗調的事件,難道假的? 暖市都這樣了我在想,富(人)機關去發函商調窮人機關這種怪異,可能嗎?
作者:
xvmon123 (xvmon123)
2025-02-12 08:54:00鳥單位團滅就知道誰該走了
作者:
apcr1115 (RealAvast)
2025-02-12 08:54:00鳥單位千怪萬怪 就是不怪自己 呵呵
作者:
xvmon123 (xvmon123)
2025-02-12 08:56:00單位留不住人 加錢啊 不然其他地方如果錢一樣 生活費比較低 幹嘛不去這是份工作 也就只是工作而已
作者:
nolag (達文喵)
2025-02-12 09:01:00我覺得會有問題,人會補不滿。可能還會調整。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09:10:00請問這個修正草案上網預告了嗎?
作者:
Jencho (Jencho)
2025-02-12 09:12:00那些留不住人的機關應該會有很多意見
作者:
ZIQQ001 (大當家)
2025-02-12 09:19:00流動率高 爛主管 一定反對到底 但是這些機關就是霸凌的溫床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25-02-12 09:28:00多數主管也不是靠能力升的 當然反對
作者:
zaraman (保持樂觀持續向前)
2025-02-12 09:29:00支持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25-02-12 09:30:00人員流動本來就來來去去 某些人自己沒能力倒是講得很大聲說穿了就是不會教人不會帶人 只想享受主管的權力但說到應盡的本分可是一樣都做不到ㄎㄎ
作者:
chmyly (Seco)
2025-02-12 09:47:00推公務人員逃命權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25-02-12 09:49:00這會過嗎? 懷疑
作者: skywinner 2025-02-12 09:57:00
待過好幾個機關 說真的 長官ok 即使同樣偏鄉 隔壁鄉公所流動率就硬是比你低很多 很明顯 但拉機主管總是覺得自己英明神武 流動率高是大家的問題 不給調 非常贊成修正 長官要留人 就要用腦發揮領導能力 不然那位置旺財就行 還需要你
人力流動本來就是這樣,最底的跑光沒人做事自然就換科長自己做,做不完再跑,一層一層削光,想想就很刺激
作者:
ycaa (谷聯狂人-歐塔尼)
2025-02-12 10:03:00從去年二月以來最好的消息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2 10:12:00話說,我找不到這個草案的官方公告
作者: Diaw0803 (ただいま!) 2025-02-12 10:20:00
好的機關真的會讓人想待 之前機關同事就舒服到不想回鄉
作者:
zxlt3722 ((/‵Д′)/~ ╧╧)
2025-02-12 10:41:00會過的話真的是一大進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2 11:05:00而且啊,看到大家這麼樂開懷,真不知道這桶冷水潑下去會多哀嚎吧稍微看一下草案說明吧,黃字已經點的很明白了本來商調函發出後,要看 原機關同意"要幾月才放人"現在變成 商調機關必須具明何時需要人(先壓過調日期)向原機關協商同意 或 不同意 這個日期 過調沒有像保障法6條2項,,原機關不得拒絕,這麼好康換句話講,這個施行細則修正,是針對一些機關過調壓三五個月,導致商調機關處在一個 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 的窘境發函說撤順一換順二? 那順一去申訴呢? 對吧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12:01:00m長官是在講什麼?你有看懂草案內容?草案條文明明是寫"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哪裡有寫要商調機關商調函指定過調日期?
作者: rfire 2025-02-12 12:11:00
支持啦 太好了!!!!!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12:14:00草案條文是:新機關發商調函,原機關收文後1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過調日期不得超過收文後3個月,原機關1個月內不回復,就以收文後2個月為過調日期。在m長官眼中變成:新機關商調函指定過調日期,原機關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只能說長官們的己意解釋真可怕
作者:
pilibobo (努力存錢中)
2025-02-12 12:18:00真的早該修了,推
作者: rfire 2025-02-12 12:18:00
我覺得還要縮短綁約期!!! 要是可以改就太好了
作者:
ncnuboy (無)
2025-02-12 12:21:00沒在看說明欄!原服務機關同意的要件在草案內就被刪掉了
作者: lwmyueh (lwmyueh) 2025-02-12 12:24:00
留給公務員最後一線生機
作者:
za755029 (Q______Q)
2025-02-12 12:36:00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2 12:36:00好吧,就麻煩好好作一場夢吧.....
作者:
bota (llll)
2025-02-12 12:38:00其實要滾就滾了,真不知擋商商調的心態全科跑光光,你科長也可跑啊
作者: Diaw0803 (ただいま!) 2025-02-12 12:51:00
綁約期感覺很難改 目前高考3年 地特3+3
作者: rfire 2025-02-12 13:08:00
大概10年前高普考綁約一年,地特三年,現在公務員福利又沒多好,為何不改回去?機關好,新人自然會留下
作者: Harden13 (Harden13) 2025-02-12 13:51:00
我身邊發生的案例,從來沒看過不同意商調的例子不同意商調,不是超沒尊嚴的作法嗎?好像本單位沒了你,就無法運作
作者:
d78922 (包皮退下)
2025-02-12 13:53:00我身邊遇到不給調的都是能力好的人
作者: Diaw0803 (ただいま!) 2025-02-12 13:54:00
之前版上鄉民不就遇到 還被擋回鄉升官咧 然後辭職被送餅
作者: Harden13 (Harden13) 2025-02-12 13:55:00
我看到的都是「要走就走吧,自然會有人補進來」
作者:
rexrick (乂o小龍乂)
2025-02-12 13:58:00各地方人事單位直接回覆建議維持,悲劇
作者: Harden13 (Harden13) 2025-02-12 14:01:00
我還看過去調去外單位,最後又考回來本單位,覺得本單位比較好話不用說得太絕,世事沒有絕對
作者:
za755029 (Q______Q)
2025-02-12 14:12:00長官思維:好用的人怎麼捨得你走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25-02-12 14:33:00拜託滅團的單位主管考丙好嗎? 最實際的考評了還不參考
作者: joe521003 (笨蛋益) 2025-02-12 14:54:00
真的能成嗎?
作者:
ZIQQ001 (大當家)
2025-02-12 15:51:00M長官對法律的解釋真的是另我大開眼界還什麼你商調我的 我商調你的 拜託你那邊爛 人家會傻到過去
作者:
SamMark (里維士官長)
2025-02-12 15:52:00前單位的內規是要升等才給調,管你是要回鄉下小學也一樣
作者: patri0052 (patrick ) 2025-02-12 16:05:00
本來就是要走就走 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不是嗎
作者: enjoythegame (~書讀不完了#o#~) 2025-02-12 16:06:00
人事不可能這麼積極,應該很難通過
作者:
porkeey (ptt)
2025-02-12 16:36:00人事單位根本不會問其他業務單位意見,爛透了
作者: kartess (隔岸) 2025-02-12 17:36:00
真的會過嗎
作者:
cashliu (QQ)
2025-02-12 17:50:00同意樓上,可怕的是m長官的自行解讀XD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12 18:05:00是啊是啊,看看到時是誰在打臉誰,好不好?通篇條文沒有 不得拒絕,你要超譯成有商調函就可以走??自己腦袋拿出來思考思考,好不好?那條施行細則修正文就只是把後面的流程搬到前面一起講商調機關指名誰,何時來(原本是指名誰而已,後面時間啥的都是原機關自己決定何時放人,造成商調機關用人困擾)原機關願意放,就是那個時間放人(除突發狀況才延期)齁,這邊好歹也有一些比較資深的人事人員看他們對這修正條文草案,是我認知的對,還是你們超譯的對反正這篇已經 m了,看看到時候人事在run 時就知道了,ok ?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18:20:00m長官好可怕,等正式預告草案出來再說,還有最好要請藍白立委去盯銓敘部和人總,避免他們一白一黑唱雙簧,不通過對公務員有利法案
作者: hollowlife 2025-02-12 18:24:00
同樣都是中文 長官看到跟大家就是不一樣 笑死
作者:
CCIJIM (CCIJIM)
2025-02-12 18:28:00拒絕過調就打救濟,保訓會挺原機關 就打到法院,讓法官來評評理
作者: bigworm578 (大蟲) 2025-02-12 18:57:00
終於
作者: yamahara6026 (風) 2025-02-12 18:59:00
行政院:這是違憲亂政的草案,勢必申請釋憲
作者: KurtMike 2025-02-12 19:04:00
支持
作者:
TPhow 2025-02-12 19:05:00有人是不是搞不清楚施行細則(法規命令)修法的權責是行政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啊… 行政機關自提修法會說要覆議或違憲? 當公務員連法律常識都不懂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2 19:48:00嚴格講,任用法不是行政機關管的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2 20:43:00能不能請原po把完整修正草案內容貼出來,感謝
作者:
tigervirus (唔.....................)
2025-02-12 21:03:00這草案機關還可以卡3個月太長了,應該比照離職30天
作者:
volksppt (尋找我的小主人)
2025-02-12 21:05:00終於有像樣的菜出來了
作者: Davidove (David) 2025-02-12 21:06:00
推一個
作者: patri0052 (patrick ) 2025-02-12 21:16:00
三個月還算可以接受 不然人跑光 總得找人
作者:
justice67 (11.9到日本東北,函館)
2025-02-12 21:17:00可惜只是草案
作者: mioc (我不是雙棲動物) 2025-02-12 21:49:00
我也想支持 但長官都不支持修法啊 真的是鳥機關都討自己的
單位留不住人 要檢討的是單位的環境不是留不住人 然後把人扣在原單位根本治標不治本某些留言當公務員當到是非不分 短視近利
作者:
HotBlood (#18 熱血的高個)
2025-02-13 00:15:00警察不是統調嗎,會有m長官說的狀況嗎?
作者: migrantf 2025-02-13 06:20:00
你覺得在位者會守法嗎XD看看現在
作者: fj16 2025-02-13 06:31:00
草案.
作者:
ncnuboy (無)
2025-02-13 08:29:00警、消都是走統調的!只是消防會走形式上的開缺商調!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25-02-13 08:47:00警察的統調只有基層
人事真的是不醒人事,明明這個法令修正,對他們來說是減輕行政流程,而且對公務員是好事,還有什麼鬼理由寫反對意見啊!
作者:
HotBlood (#18 熱血的高個)
2025-02-13 09:42:00對了,還要加派令生效後的一個月上面是服務機關有在一個月內回覆的情形,一般3+1,最久6+1。如果服務機構都沒回覆,就是2+1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3 11:36:00不用+1,一個月三個月都是從服務機關收受日起算
作者:
c2578910 (台中陳奕迅)
2025-02-13 12:32:00大談完被打臉開始裝豁達 噗
作者: whn2949 (Charles) 2025-02-13 12:40:00
請問這篇來源為何?銓敘部、考試院網站查沒有
作者:
cashliu (QQ)
2025-02-13 12:58:00覺得這草案有試圖折衷了,不然以往動輒4-6個月卡人的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3 13:16:00感謝HotBlood提供完整修正條文草案
理性一點的配套看可不可以讓機關預先辦理徵人公家很沒效率就是一個人走了要弄一堆程序再補人
作者: fcupeter (皮特兒) 2025-02-13 15:39:00
必須推
作者: skywinner 2025-02-13 18:24:00
其實補人很快啦 以暖市為例 補很久是因為高層那邊要做人情兼耍官威 決定給誰的時間拖很久
作者: xxxxcat (...) 2025-02-13 19:19:00
有些反對意見不見得是人事,也可能是機關長官要求寫的...試想看看到時候開會的人多半是基層還是高官就知道了
作者:
tckuo (tckuo)
2025-02-13 19:54:00「你事先詢問我同意嗎」和「我回答同意與否」是兩回事,不論你是否詢問(函商),決定權仍在我(原單位)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3 21:36:00樓上長官是在解釋修正草案內容嗎?
作者: saberlee 2025-02-13 21:47:00
推,非常需要
說實在的有什麼業務要交接三個月 辭職的最多一個月加上請假剩沒幾天 也不能擋啊
作者:
za755029 (Q______Q)
2025-02-13 22:11:00說明第一句都寫尊重過調人員意願及權利了,上面長官們很愛自我解讀喔,是很缺人還是沒人想去的爛單位阿?
作者:
farmer (小農夫)
2025-02-13 22:51:00當了長官,換了腦袋?
作者:
jeross (資深廢柴傑洛士)
2025-02-14 01:07:00法條文字落落長,懶得看完就自己亂解讀的人是多數,不意外。雖然不確定是否修正,但如是上述法條,簡單說,只要你有意願調,你機關收到商調函時,你就能調,只是差在哪時走,這個哪時走,不是你機關決定,已經明文規定了。有些版友亂解讀也是很厲害呀。總之,就是商調函來,一個月內要回復過調日,過調日原則不能超過收到商調函次日起3個月。如果想壓文,超過一個月不回復,就是縮短為2個月後過調,有回復可以延長6個月過調。這裡開了一個缺口,我想之後應該會有壓6個月放人,如果對方機關不等,一樣走不了,長官最愛鑽漏洞了。我想這個延長的規定,應該要更嚴謹或是有要件,如果又是不確定的概念,一定會變成原則。如果承辦人有看到,請考慮一下。雖然說延長需要三方同意,但如果新機關不同意再延長,要如何處理?就是三個月過調嗎?@tckuo的發言真可怕,好好看修法說明很難嗎?原機關已經沒同意權,時程都入法了,原機關就是要回復過調日。不過t大說法,實務上也有可能,原機關逼你簽放棄書,或是要你自己簽不過調,然後回復過調人放棄,好像也不是不可能,畢竟奴的公務員很多,其實如果想調,記得商調函來會辦時,要自己壓時間請鈞長同意過調喔,如果有人事不愛會辦過調人的,通常新機關會先電話通知要發函了,請對方人事正本要給你(通常一定會)並請收發留意。(電子商調函早上發下午就可以收到了)
作者:
HotBlood (#18 熱血的高個)
2025-02-14 03:00:00六個月應該是雙方都同意產生的特例,不會是缺口,新機關不同意六個月就是回歸規定三個月
作者:
liunhow (七斗æ‰)
2025-02-14 07:48:00不醒人事沒有在管你有沒有修法,沒意外會這樣。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2-14 08:11:003+3要兩機關跟本人三方都同意
看起來本來可以用拖的,現在直接回函拒絕商調,好像就可以了?
作者:
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
2025-02-14 11:50:00各位長官公務員當久了,對文字解讀能力都變的與眾不同草案21條2項寫"原服務機關...應...於次日起一個月內回復過調日期...",第3項寫"原服務機關未於前項一個月內回復者,視同以收受指名商調函之次日起二個月為過調日期"’法條明文寫應於一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這是法定的機關作為義務,但是各位長官視而不見,非要曲解為可以函復不同意,這種邏輯也是絕了至於原機關如果還在腦子進水函復不同意,那就是未於一個月內函復過調日期,應依第三項規定,就是視同以二個月為過調日期公務員長官的解讀能力和思維邏輯都很精奇草案第21條1項把"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改成"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就是取消原機關的同意權,原機關只能依第2項決定過調日期,不決定過調日期,就是依第3項視同2個月所以我無法理解,各位長官是如何可以無視法定作為義務,得出"只要他爽,還是可以不同意"的見解?
G大,您辛苦了,可能這條法令修法成功後,那些慣主管擔心底下的人會跑光,沒人幫他們做事,所以ㄧ直往反方向去曲解法條文義,看了真的讓人大開眼界,那些長官啊,真的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商調要原機關同意真的是垃圾規定 過時的法令趕快修一修
作者: skywinner 2025-02-14 17:29:00
待過地方鄉公所 也待過直轄市一級局 說真的 長官做得好單位流動率真的低很多 單位流動率高 表示長官有問題且固執不肯改變 為了一個人 要大家忍耐 民主社會搞到跟古代暴君制差不多
作者: ntuabcd01 (fufu4ni) 2025-02-14 18:02:00
請問出處是?網路上查不到
樓上你覺得長官有問題 自己會想改變嗎?你看看推文就有答案了
作者:
godevilyu (handsome_yu)
2025-02-15 07:55:00換作以前即便是發生這樣的事也不可能修法
作者: tom66651 (安仔) 2025-02-15 11:15:00
推推
作者:
xeport (xeport)
2025-02-15 18:42:00基層人員的希望真的只能靠這一次了,爛機關就是要曝光給人看到,否則上層從未想過改變,只會一昧壓榨基層人員不給商調,用基層正職血淚鋪滿主管的升官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