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板規
8-6 非當事人對於板務之裁定與判決有異議者,可於檢舉區提出異議並附上完整說明。
於判決後七十二小時內達五人(含)以上提出異議,則需由三名板主共同審理該案。
重新審理#1Mm8GrWU一案
1.原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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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uelamb: 反正對壓馬摸偷有所不滿一定都是別棚派來的工讀生啦 02/14 19:59
2.更改理由
經板友上訴後重新審理該案,該推文如同原判決理由顯然是玩笑性質的話,
對照其他遭檢舉推文,攻擊性低下許多,而且bluelamb板友顯然是反諷該推文,
推 siscon: 到底有沒有神魔工讀生在亂啊 每天喊鏡頭鏡頭 煩死 02/14 19:55
板規 3-1 原意是為了禁止板友過度的挑釁引戰,
然而該次判決過度延伸到了只要是不合理論述皆判決3-1違規,
這樣明顯跟原定板規的意義有所衝突。
如果依照此標準水桶板友,那未來水桶標準將會提高許多,
實與板規想達到的目的有所差別。故決定取消該次判決。
3.處置內容
水桶取消
裁決板主:wl234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