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使用者權益,促進資料蒐集功能,依據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一條,制定
Q_ary 板板規。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問卷:謂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收集使用者經驗者。
二、研究者:謂發表問卷者。
三、研究單位:謂發表問卷者所在之研究單位或公司。
四、回饋:指發文者欲以一定獎勵供予填卷人者。
五、文章:包含標題、本文、簽名檔。
六、水桶:謂單板禁言者。
第 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M文或S文。
二、刪除文章或推文。
三、設定本板禁言。
四、退回文章。
五、任免小板主。
六、其他經站方,群組,小組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
板主應準用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第 4 條 (法律保留)
本板板規,經該管組務或站務人員認定牴觸站規、群組規、小組規者無效之。
第 5 條 (處罰法定主義及從輕從新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6 條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板規而不罰。
第二章、文章規範
第 7 條 (發文分類)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及問卷標題。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時間修正。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九條。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問卷]:發表問卷文,而無站外實體獎勵者。
二、[抽獎]:發表問卷文,將贈送站外實體獎勵者。
三、[受訪]:徵求實體訪問者。
四、[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者。
禁止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條 (問卷內容)
發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三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
一、問卷標題。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單位。
四、研究人姓名。
五、聯絡人姓名。
六、問卷連結。
七、聯絡方式。
發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二款文章者,得有下列內容:
一、問卷資料:如截止時間、欲收集份數、填卷者基本要求者。
二、回饋。
發表受訪文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訪問地點。
缺少第一項之資訊者,板主得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要求發文者於一定期間內補齊相關
資料。
本條之相關施行細則,依板主之公告
第 8 條之 1 (發文間隔)
每人每72小時最多發表相同內容之問卷文一篇,自刪、經板主刪除或以其他帳號發表者
亦同。
第 9 條 (文章內容規範)
禁止發表以下內容:
一、空白文或一行文。
二、非正體中文字,或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之中文字者。
三、與本板主題無關。
四、違反學術倫理。
第 10 條 (文章內容規範─不得刪除內容)
禁止於收集完成後淨空文章。
禁止自身帳號P幣不足,仍欲以之為回饋者。
第 11 條 (文章內容規範─不得刪除推文)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變更推文者亦同。
第 12 條 (文章內容規範─文字用語)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不特定第三人挑釁、引戰,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第 13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況:
一、張爸、CP、廣告文。
二、以任何方式重複填寫問卷,或假造填寫,經查證屬實者。
三、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者。
四、無理由未發放回饋,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有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三章、罰則
第 14 條 (原文刪除情形)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或第三項、第八條之一至第十四條者,原文刪
除。
第 15 條 (水桶情形)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八條之一、第十條至十二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6 條 (退文)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款、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三條者,應視情況予以退文。
第 17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板主得依情況,裁量水桶降至處分下限之三分之一。
第 17 條之 1 (水桶日數)
違反本板板規第十三條者,處水桶一年以上。
第 18 條 (加重條款)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分身違規者,所有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以上。
第 19 條 (警告)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一百八十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處斷。
第四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0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水桶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水桶。
第 21 條 (減輕處分)
經處分者,得於72小時內,寄信向公告處分之板主討論。並視情況減輕處分。
第 22 條 (檢舉)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或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
檢舉期為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
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二條第二項,應具名五ID以上之聯名檢舉。
第 23 條 (舉證責任)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證屬實,謂檢舉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供本板,由本板板主群判斷之。
第 24 條 (多重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認定辦法應依本站及本組組規等相關公告處理之。
板主得依IP相同或其他顯然得認定為同一人者,先行處分之。
第 25 條 (板規修正)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26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應經投票同意後產生之。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
第 27 條 (小板主)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資料夾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兩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
第五章、板主
第 28 條 (增加板主)
增加板主,應經現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公開徵選之。
第 29 條 (產出方式)
板主資格之限制,除依小組規外,由板主公告參選辦法。
接受參選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0 條 (選舉方式)
板主之選舉,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為當選。超過一人參選時,以票數
高者當選。
第 30 條之 1 (實習板主)
於僅有一名板主時,得公開徵求實習板主,不受前條有關選舉方式之規定。
實習板主之分工,由板主另行公告之。
實習板主轉任正式板主,應舉行公開投票,同意大於不同意通過之。
本板板規未規定者,依小組之規定。
第 31 條 (板主自律)
板主違反本板第二章之規範者,經其他板主判決後,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文。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 32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紀錄:
Ver. 1.0.0 板規公告,自2016年8月21日零時起施行。
Ver. 1.1.0 修正第22條第四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2.0 修正第3、8、14、15、19條,增訂第8條之1,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0 修正第1、4、16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1 修正第8條第一項第五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2 修正第8條,增訂第8條第五項,施行日期另行公告。
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Ver. 1.3.3 2017年04月27日 修正第15條第二項,增訂第17條之1,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4 2017年06月28日 修正第8條之1,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5 2017年11月17日 修正第13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6 2017年11月30日 修正第7條第3項第2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7 2018年01月20日 修正第7條第1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8 2018年03月28日 修正第15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3.9 2018年04月25日 修正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二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4 2018年05月08日 增訂第30條之1,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4.1 2019年05月14日 修正第9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1.4.2 2020年08月18日 修正第16條,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