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so7885 (YOHO)》之銘言:
: 各位版友大家好,小弟目前碰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 目前小弟研發替代役上了某頗具規模的A公司,且也在一封公司寄給我的文件上簽名
: (不曉得算不算簽約)。文件上寫道:
: 「我願意在內政部研發替代役選填志願時把A公司填為第一志願。且如因體位問題,
: 日後不用當兵,直接變為正職。如有違背,我願意賠償A公司的損失。」
: 現在問題是我第一志願B公司上了,而我非常想去B公司,也口頭承諾會去B公司。
: 假如我跟A公司人資推掉的話A公司會要求我賠償賠款嗎?還是有什麼解決方法?
: 煩請各位大大版友給予建議,謝謝。
: P.S. 我確定要當兵且A公司並沒有給簽約金
這件事情我在版上講過很多次了,很多都是嚇沒工作過的人用的。
最高法院81年台上九八九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且人民之工作權非不限制之絕對權利。
=> 任何限定你只能去某種工作的條文都無效。違憲。
若用任何脅迫的方式、文字、口吻讓你千不平等的契約。違法民法92條,也無效。
=> 合約上任何威脅你一定要選該公司一律無效。
另外,替代役實施條例更是保護你進成功嶺前可隨時放棄替代役資格。
公司無法透過任何契約綁住你一定要去。
需要注意的是,大約六七月,會有一份適用勞基法的勞動契約。
那裡面一定有競業條款,因為競業條款並未明確限制你工作權利,因此不違憲。
因你自己自由意志下同意簽競業條款,也沒脅迫,因此不違法。
結論:
現在簽什麼約都是假的,任何強迫你加入該公司的條例都是嚇人的,
系統配對到才是真的。
拿多份 Offer ,系統配對時選一間,才是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