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理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貳、辦理目的
依據內政部105年1月21日台內役字第1050830606號發布令,研發及產業訓儲
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
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以配合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
並期促進國家產業發展。
參、申請規範
一、適用說明
(一)研發替代役係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
出生替代役體位者,並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
士以上學歷之役齡男子,於民間產業以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其
適用產業範圍如附件1,研究發展及研發經費定義如附件2。
(二)申請之新創事業應為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事業,且其負責人以依法
登記代表法人之董事為限。
(三)申請之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任選)
1.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2.本人為發明人,且該發明已依法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及該專利為新創
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3.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定名台灣新創競技場TSS)者;
或曾進駐上述園區並經TSS推薦者。
4.獲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獎項,且該獲獎獎項為新創事
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二、申請期間:採全年度受理。
三、申請費用
每案資格審查費新台幣1,000元(含稅),計畫審查費新台幣5,000元(含稅)。
資格審查費經繳件審查後一律不退費。未通過資格審查者,其計畫審查費用將
以匯款方式,無息退還。(繳6000保護費)
四、服務網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https://rdss.nca.gov.tw。(以下簡稱
資訊管理系統)
五、申請限制
(一)凡曾參與研發替代役制度,且仍為制度之管考對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
出申請。
1.因役男轉調作業事證經主管機關決議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
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者,且仍在處分期限內之用人單位。
2.經制度公告其為管理考評成效不彰之用人單位。
(二)不得以「集團名義」申請,如:「ABC集團」旗下之「A公司」及「B公司」,
請個別以「A公司」及「B公司」名義申請,不得合併以「ABC集團」名義申
請。
(三)不得以「分公司/公司部門」名義申請。(經政府認許在台設有分公司之外國
公司得為申請單位)。
資料來源:
https://rdss.nca.gov.tw/MND_NCA/systemNewsAction.do?actionType=read&sn=692
本來之前消息看來我在大學創業的公司都已符合各項資格了,但是看到最新申請辦法後
覺得難度又變高了,竟然還要碩士畢業,沒必要這樣搞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