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務契約屬特定性定期契約,資訊來源內政部役政署法治科-陳先生
,049-239-4423
特定性定期契約即表示,役男屬特定性人員,任職期間是有起訖日,役滿即解除勞僱關係
,因此公司有權決定續聘與否,若不續聘是沒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預告工資/資遣費。
陳先生是以民國97年勞委會對當時的國防訓儲所作的解釋告訴我的,因此沿用至今的研發
替代役。
我是即將役滿的研替,因公司告訴我役滿即在職最後一日,要我提離職跑完離職程序,這
讓我覺得不可思議,我雖有簽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務契
約
,但我也有與用人單位簽訂聘僱契約書,而聘僱契約書也沒有起訖日,怎麼會說我是約聘
人員呢。因此才展開一連串的詢問(專案辦公室/勞資關係科/就業服務站/法治科),每個
回答都有些出入,其中專案辦公室的回答最扯,有需要的可以自行詢問相同問題02-8969-
2099#214。
勞資關係科(地區)說第三階段屬勞資關係因此他認為我的案例有需要可以調解,他的解讀
是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務契約是指服役起訖日非任職起訖日。
我因為遇到問題才去了解相關資訊權益,才知道真相,如您正準備踏入或您亦有相似問題
的役男請撥電了解權益,避免被賣而不自知。
結論就是爭議尚在,因為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務契約內文並沒有說明是定期契約是特定性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