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訂 V0.9 (2012/9/6 起執行)

作者: DragonKill (xdrink.org)   2012-09-06 00:17:49
條文修訂事宜,如有覺得不妥之處,請推文或站內信,
板上另開文討論者,依回公告辦理,連續者得加重
V0.9 新增轉錄文章/轉貼信件、水球之規定和罰則
規定:需原作者同意
罰則:當事人檢舉成立後,警告一次
自公布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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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看板板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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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draft V0.3 (時間: Sun Nov 1 18:26:56 2009)
板規 draft V0.4 (時間: Thu Apr 15 02:56:09 2010)
板規 draft V0.5 (時間: Mon May 17 00:00:00 2010)
板規 draft V0.6 (時間: Mon May 24 00:00:00 2010)
板規 draft V0.7 (時間: Mon Aug 28 00:00:00 2010)
板規 draft V0.8 (時間: Mon Nay 9 00:00:00 2012)
板規 draft V0.9 (時間: Thu Sep 6 00:17:49 2012)
看板宗旨:
a. 熟齡時,對過去之人生經驗分享和檢討。
b. 熟齡時,對過去事物之懷舊感想和討論。
c. 熟齡時,對下一階段人生之期許和規劃。
d. 熟齡時,對現狀之分享、分析和其討論。
e. 熟齡泛指生理或心理年齡。
看板規定:
1. 凡於此板發佈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發文,推文。
請遵守本國法律,TANet修正BBS管理使用公約,及站規
#16HmertQ (PttPolice)
#12GMC9rd (Violation)
2. 發、推文內容請務必符合本板宗旨,遵守法律和站規。
3. 發、推文不可人身攻擊及對人不對事,造成當事者的不愉快。
發文者請勿修推文,除非經推文者要求或得到推文者同意。
發文者請勿未經作者同意前,轉載文章/公開站內信或水球,
發文者可刪推文,但請自負相關責任。
施行細則:
1. 檢舉者若檢舉成立後於罰則期限內自刪檢舉文者,
該判決無效,並於一個月內不再接受同一位板友相似情形之檢舉。
如有特殊考量,請先知會板主後並徵得板主同意後,使得刪除。
2. 檢舉若判決為警告,目的乃勸導板友,該文字(包含但不僅限於發文、推文),
已使其他板友造成不悅,故警告發出時間前之文字即使再經檢舉,
亦不累積警告次數,警告發出時間後,若仍惡意再犯,將視情況加重其行。
4. 不符合本板宗旨的發文,不用另行通知,直接移至精華區後刪除。
不合看板宗旨採用 PTT 多數板的潛規則。
包含但不限於
4.1 禁止任何文章中『形式』交易(包含但不限於金錢)、
廣告(推銷財貨,包含但不限於金錢)、
營利性質之文章(文中有連結也算)。
文章定義:
包含但不限於文章主體。
4.2 任何政治文以及泛政治性文章。
4.3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回覆公告,在板內發起記名連署或公投。
(人人可檢舉)
(第一篇以誤發看待,一週內連續誤發兩篇,就記警告一次)
5. 處罰記錄時限和細則
5.1 誤發記錄,於每週日晚間歸零一次
5.2 警告消滅期限,板主公告當日起兩個月,可來信要求任一板主解除
5.3 水桶累犯消滅期限:一年
上列違反板規及其他公告事項,由任何一個擁有版主身份者判定違反板規者。
記警告乙次,累計三次警告者,水桶一周。
水桶後一年內再次違規者,以上次水桶期限乘以2論處。
不符合本板宗旨的發文,不另行公告,直接移至精華區後刪除
6. 揪團文
a.揪團必須活動三天前揪(含當日) Ex:五號看電影,最晚三號要發文
b.預定活動人數必須超過三人
c.計畫必須明確,不能連去哪邊都不知道,什麼項目都填「隨意」
d.主揪資格:曾於熟版自介,並發表過10篇以上文章
e.同一個揪團最多只能張貼兩次
(揪團一次、報名統計<修改於原揪團文中>、行前通知一次)
f.禁止用reply方式報名
g.禁止揪團從事違法行為。
h.揪團文定義:主要包含但不僅限於以"文章發表之標題和種類涉及揪團行為"。
i.罰則:警告一次。
7.依 文章代碼(AID): #1Akd-Ylk (RIPE_gender)
#1Akoe_ON (RIPE_gender)
#1Al8fCjc (RIPE_gender)
a. 重申板務討論勿發言於板上 (公告除外)
b. 勿回公告
罰則:警告一次
8.如有特殊狀況,板規未詳盡之處,卻引起版面混亂閱讀困難,板主得先行判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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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類型:
1. 自介
作者: aluba90544 (我有霸王色的......宅氣)   2012-09-06 00:21:00
所以先罰了再來改板規?
作者: Hiro2 (我不太看傻子來信的…XD)   2012-09-06 00:22:00
他水桶rc30的理由中沒有提到新版規
作者: aluba90544 (我有霸王色的......宅氣)   2012-09-06 00:27:00
所以為了何事?
作者: apley (佛渡有緣人)   2012-09-06 14:43:00
先罰再來修版規?! 法律可以逆及既往?!
作者: htl ( E L I T E)   2012-09-06 14:44:00
PTT世界
作者: sweettin (衝衝衝。)   2012-09-06 15:07:00
http://www.ptt.cc/index.ua.htmlrc30在7/10已被警告一次,未經作者同意,擅自公開站內信版主並沒有算在三次的警告內,版主修改版規,只是提醒。
作者: loci   2012-09-06 17:50:00
傻眼
作者: Ninau (Liebes Zwiebelchen :))   2012-09-06 22:49:00
這個板主ㄉ作風本來就這樣喇,板主最大萬萬碎~
作者: OnAero (人生何處不嗆嗆)   2012-09-06 22:54:00
你說了算?
作者: sweettin (衝衝衝。)   2012-09-06 22:55:00
PTT站規適用於所有的板。版主並沒有先罰了再改版規 :)
作者: htl ( E L I T E)   2012-09-06 23:03:00
這次由S檢察官勝訴
作者: robart (左右手)   2012-09-07 12:58:00
要錶人 要先懂規則 @@
作者: htl ( E L I T E)   2012-10-06 07:29:00
有啦XD 狂睡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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