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終於找到喜歡的對象--之煩惱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7 05:18:03
※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銘言:
: 認識一個女性朋友
: 老公不算
: 公婆也挺她
: 婚後幾年也幸福美滿
: 公婆去逝後才開始有問題:靠山走了
: 分產,兄弟姐妹不想分給她
: (她是媳婦,不是女兒,0219又可以來談談了)
: 所以開始排擠她
: 最後她還是得走
: 這真是門不當戶不對
: 如果當初男方淨身出戶,擺明不分家裡財產
: 我想兄弟姐妹會很高興又少一個對手了
: 所以我相信淨身出戶的男人
: (包括神豬,他不能選擇父母,但他應該選擇拋棄啊,雖然拋不了
: 但還老爸出來挺幹麻)
: 你文中寫幾棟房子,是給我們看的
: 其實你可以都不提,因為你都放棄
: 那就可以談談了
: 優勢,有時是你的包袱
: 但你可以丟掉;丟一棟給我吧~
: 0219可能也想分一棟 :P
依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2652號之見解:「……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
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所以嘴炮說不分家裡財產,聽聽就好了。反正到時候要所有繼承人合
意來辦理分割繼承時,還不是得要當事人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配合才能辦
理。
我老爸以前要他的小孩寫切結書說不分財產,我家小孩都很配合,通
通寫切結書給他,因為這玩意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
拋棄繼承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
一、在知悉有繼承權時三個月內。(一定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二、以書面為之。
三、須向法院為之。
另外再轉繼承(例:公婆先死但沒辦繼承,先生後死,媳婦及小孩對
公婆的財產都有繼承權)與代位繼承(例:先生先死,公婆後死,媳婦對
公婆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只有小孩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權)是不同的
。 (代位繼承的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作者: SANDRAHO (小猴兒=大姊頭)   2014-07-07 21:41:00
我媽跟阿姨們就是蓋章不分財產都給我舅舅題外話,沒想到舅沒好好孝順外婆,財產都給他了也奈何不了他不過若我家像我阿姨們都好幾棟房子身價上億會負責外婆的餘生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07 22:57:00
我所提的例子中就不用提預先拋棄了,我要提的是媳婦所以就是怕先生死了後給媳婦繼承吧.. 大家就想法子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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