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所以交朋友要看條件的(有利於己),是嘛?

作者: ss73057 (大餅千金)   2014-07-24 15:28:04
與本文的主題不太相符,只是頗有感觸,故藉題發揮。
衛道人士、傳統守舊派、心智未滿18歲,不宜觀看。
作者: htl ( E L I T E)   2014-07-24 15:49:00
看來我們年輕時荒廢了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24 15:51:00
永遠不嫌晚啊,結了也可以離,勇敢追求真愛~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4 15:56:00
可以酸嗎:P
作者: SANDRAHO (小猴兒=大姊頭)   2014-07-24 15:59:00
大推
作者: twin0711 (小雙愛散步)   2014-07-24 16:19:00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4 18:01:00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實務見解認為「姦淫」為「男女性器官接合說」,搞口交或肛交就沒刑事責任了,或是跑到沒有通姦罪的國家去通姦……但還是有民事責任的。所以有錢的大老闆們要玩人妻還是能玩的~~以後各位老闆如果有需要不倫方面的法律顧問,等我執業時,可以找我或介紹給我,謝謝~~不過有些不怕考績差的法官,會把口交或肛交認為是通姦的行為,照判通姦罪。 XD所以有錢的大老闆們還是不要省錢,相約到沒有通姦罪的國家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4 18:19:00
這些不怕考績差的法官這樣判決也算數嗎XD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4 18:19:00
去通姦,這樣子就沒刑事責任了。(利用刑法第七條來規避刑事責任。)tsming:這些不怕考績差的法官這樣判決也算數嗎XD答:被告就繼續上訴就好了,上級審法官的法律見解就是傳統的「男女性器官接合說」才是「姦淫」的法律解釋。如果剛好遇到過半數的法官都有戴綠帽子的經驗,個人主觀意見強過考績或是傳統實務見解,算你活該,誰叫你不到沒有通姦罪的國家去通姦。所以說,有錢人即使結婚了,只要肯砸錢,還是能交炮友或是搞不倫的。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PS: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或相姦罪的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今天的刑法教學,謝謝大家的收看,我們下次再見~~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24 18:48:00
有那條法我們知道;你要講解的是考績這回事意思是,如果要硬判,法官要賠上自己;但不會被修正回來?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4 19:08:00
【舊聞】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這一二審判決,我都有查過,男女口交都判通姦罪及相姦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次還看過一個肛交判通姦罪及相姦罪的。所以說法官主觀意識很強就是這樣子~~所以說,最穩的方法還是利用刑法第7條的漏洞,跑去不罰通姦罪的國家去通姦,該花的錢真的不要省~~ XD【舊聞】證據!小三在臉書坦承肛交 通姦判刑定讞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03/235595.htm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如果司法院應該與立法院協調,如果真的認定肛交及口交都算通姦或相姦行為的話,立法院應該要修法如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合意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合意性交者亦同。」不然司法院本身的法官們法律見解沒統一,會讓這些通姦者無所適從啊~~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4 19:48:00
這樣一個法律各自表述根本人治非法治吧:P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4 19:57:00
科科!法院都這樣子,政府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更可怕~~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24 20:19:00
行政凌駕憲法啊!! 畢竟違憲沒罰則而行政權卻通常伴隨考績..上次說過的,寒戰,雙方快速背頌法條,然後帶一隨憲兵解除長官指揮權,這在台灣看不到的實務上你要合法,且要握一隊憲兵效忠於你,不然怎麼執行
作者: ss73057 (大餅千金)   2014-07-24 20:41:00
以後我要在文章一開頭附註,請勿在推文發表民法、刑法、行政法、憲法、公司法、票據法等法學素養教室。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14-07-24 20:43:00
這個附註本身就違法了,駁回~
作者: vassa (出去走走)   2014-07-24 20:59:00
不同意這觀點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4 21:00:00
轉戰女老師專版吧XDDDD
作者: fleetwood (加盟Metro!!)   2014-07-25 06:11:00
原來玩奶瓶是以前爽棒棒的懲罰~~~XD
作者: ss73057 (大餅千金)   2014-07-25 14:24:00
除了開黃腔腦袋是擠不出什麼有用的東西是不是?就說了心智未滿18歲,不宜觀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5 16:45:00
認真就輸了~~看過案例,也有律師犯了通姦罪或相姦罪,除了被判刑外,還被懲戒。玩你玩得起的遊戲,日後被別抓包就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留點名聲給人探聽。起碼也不要自爆~~記得某個舊聞說有個女的以前是個玩咖,在結婚前夕過去的一些照片在網路上流傳,被男方家庭看到,最後婚也結不成了。
作者: fleetwood (加盟Metro!!)   2014-07-26 23:30:00
預祝原PO以後會有玩不完的奶瓶&尿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7 11:33:00
轉行當保姆,就有玩不完的奶瓶及尿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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