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這一二審判決,我都有查過,男女口交都判通姦罪及相姦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次還看過一個肛交判通姦罪及相姦罪的。所以說法官主觀意識很強就是這樣子~~所以說,最穩的方法還是利用刑法第7條的漏洞,跑去不罰通姦罪的國家去通姦,該花的錢真的不要省~~ XD【舊聞】證據!小三在臉書坦承肛交 通姦判刑定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03/235595.htm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如果司法院應該與立法院協調,如果真的認定肛交及口交都算通姦或相姦行為的話,立法院應該要修法如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合意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合意性交者亦同。」不然司法院本身的法官們法律見解沒統一,會讓這些通姦者無所適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