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lala123 ( )》之銘言:
: 每個月我會給男友一萬五的生活費 外加去南部找他的交通費 加油錢 大賣場買東西
: 還要多花一萬多塊 共兩萬五左右的錢 已經兩年以上
: 結果昨天他媽媽這兩天來南部 嫌我沒有煮飯給她吃 還要我幫忙做家事
: 請問這樣合理嗎 雖然這幾天三餐我確實都是別人煮好給我吃
: 但平時給她那麼多錢 這樣還要求我是不是很過份?
雖然不能文以載道,但我用社會一般人的通常觀念來寫這篇文章。
一個沒路用的男友,每個月你給他1萬5千塊的生活費,給了兩年多,
依然沒有長進,功能只有說好話或是安慰你而已,說真的,不如付費找心
理諮詢人員算了。
你又沒有跟對方結婚,你根本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替對方或對方家庭作
什麼事或給他們錢,而且可預期的是一直下去的話,這將會拖垮你的個人
財務。
但為什麼你會這麼做呢?
不就是想花錢來買你的自尊,結果對方家庭也不鳥你,只當你是隻自
己送上門的大肥羊。
對給自己錢的爸爸不感激,反而向吸自己血的對方家庭唯唯諾諾。
趕快分手,放自己自由啦~~
有自信一點,一個人也能過得很好的。反正你都騙自己騙很久了,換
個內容再騙自己一次,這樣子會很難嗎?
替絕大多數的板友OS:勸你也沒用,那就拜託別再像跳針的唱片,一
再反覆重播沒營養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