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20003030 (XD)》之銘言:
: 波利這一兩天
: 看到有人以很高的價格收購一些不值錢的東西
: 怕有新手被騙上來提醒一下
: 注意看那個人的收購上限 會比他收的金額少一點
: 也就是當你以為要賺一筆的時候
: 會發現根本無法賣他 因為他錢不夠
: 雖然是很低劣的騙術也不曉得這(些)人在想什麼
: 不過怕新手一時開心被騙
: 還是覺得提醒一下
: http://imgur.com/Lrc9yPg
: 至於近有沒有賣此商品的其他露天就不說了(X
剛好小弟是法律系畢業的 賣弄一點粗淺的法律常識
何謂詐欺?
詐欺在刑法第339條就明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然 如果看法條就可以把所有態樣都涵括進去
那司法官跟律師應該人人都可以考
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如下,而且這是特殊構成要件,也就是要按照這個順序:
1.行為人施用詐術
所謂施用詐術,是指傳遞和事實不符的訊息,包括"虛構"、"扭曲"、"掩蓋"事實
所以說我故意開一個收購攤 用遠高於市價的價錢收購,但是實際上把收購金額設定
小於收購單價,這樣使他人以為這攤是可以收購的,然而事實上不能,
這算不算施用詐術? 當然算!
另外施用詐術不一定要說話、行為,施用詐術同時包括積極的做為,和消極的不做為
,後者例如當中古車商賣車時, 或者房屋仲介賣房子時,明明知道該車是事故車,
或者該屋為凶宅,但是默不吭聲不告知買家,這也算是施用詐術,換言之,連不作為
都能構成要件。就不要強詞奪理說什麼被動地開設商店不算詐欺了。
2.被害人需陷於錯誤
"因為"行為人的施用詐術,而使被害人產生誤信,兩者間要有因果關係。
就這個案例來看,開露天收購,跟露天賣攤,製造一個看起來有利可圖的狀態,
實際上被害人當然無法從中獲利,這當然是行為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因此錯誤處分其財產,並造成損失
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
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這很明顯了,我花了錢去露天買你要收購的東西,但是收購攤卻因為收購金額原因
不收,最後誰獲利?當然是開商店的奸商,誰受損失? 當然是買家
這個不用法律人也看得懂。
另外主觀構成要件就是行為人有詐欺故意,講白話點就是開露天商店那個人不是
不小心打錯收購金額的,當然實務上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無法證明,但是可以從
一般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來推知
(你會開一個露天商店,賣某A物品,然後開露天收購,收購你本來就已經有的東西?
然後又不小心打錯收購金額,這在一般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這當然可以推定行為人
是故意的)
其實以上這些都是廢話,基本上這種奸商算不算詐欺,有基本邏輯跟智商的人一看就知道
,之所以會拿這些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來套,是因為法律可以想成是一部機器,
構成要件是他的標準,希望在社會上千奇百怪的所有態樣,丟進這個機器中都能得到
相近的答案,就這個案例來看顯然是構成詐欺了
如果還能在那邊喊說無奸不商,甚至不偷不搶不算騙的朋友,我想不是思考邏輯有問題
就是自己幹多了這種缺德事,催眠自己說這行為沒錯,騙的最高境界果然就是連自己都騙
,兩者到底是哪個只有自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