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恕刪)
有關分批採購 後續用限制性招標的問題
拿出來探討一下好了
先說結論
可能會有問題存在
限制性招標的法條依據維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1-16款的情形
態樣眾多
抓幾個可能性的來說好了
這裡的前提先說明
原始標案基本上是公開招標為主
(即60 160臺部分是公開招標 看內容應該是符合)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大概會是這三款的情形(六款可以排除 因為這不是工程採購)
就一一來說吧
第四款
看起來好像沒有問題
很好用 應該可以用吧
這裡會有一個疑問產生
就是『原有採購』的問題
簡單說 如果我今天買了一臺日立冷氣
後來壞了
我找日立公司來修 這看起來適合理的
因為 如果我找東元還是三菱來修
修不好算誰的
這裡的用法其實實務上常見於後續維護保養或是零件採購
像是剛剛說的 買日立 找日立來修
還是電梯維護保養也常常用這款來用
因為這些有關於原有採購項目的維護保養 基於安全 便利 或是專業性的考量
用這款來做限制性招標
基本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回到正題
這裡買的是車廂 買的是機車頭
如果我後續維修 限制性給臺車
基本上應該屬於是合理的情形
但是 我買了一批車廂 車頭 後來又想繼續買 就限制性給臺車
這邏輯上面是有問題的
當規範開出來 除非涉及專利或獨家技術問題
我想能夠來投標的不是只有臺車而已
(我想到一個例子 不知道對不對 像之前的木柵線跟內湖線
馬特拉後續並不是馬特拉 而是龐巴迪)
如果引用這款做為限制性招標的依據
是有很大問題存在
(這裡是說買新車廂部分 不是指維修 維修我倒覺得是可行的)
第七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這個限制更大
必須要在原招標公告及文件中說明後續擴充的期間金額及數量
簡單說
我可能要在招標文件中要提到下列字眼才算可能
EX
在本採購合約完成一年內保留30E(或是60臺車廂)的後續擴充權利
變成說 如果你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說明這個
這條路就直接被封殺了
寫了難道就可以用嗎
也到未必
在錯誤態樣裡面就有說明一種情形是違反錯誤態樣的
好比說
我清掃勞務採購一年 後續擴充四年
看出來了嗎 採購法上面很忌諱的ㄧ個東西就是以小綁大
如果他敢寫保留擴充560臺車廂權利
看官
你知 我知 獨眼龍應該也知道 這就是所謂的以小綁大
絕對會被打槍的
十六款
這款就別了
主管機關工程會是不會幫你背書這種東西的
綜上
除非還有其他理由
不然小弟目前沒有想到後續可以用限制性招標的理由
如有各位先進有想到
不妨提出來討論之
以上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