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第六之一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
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
主管機關查核。
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行車規則
第 129 條
鐵路機構對路線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安全運轉
。
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第 130 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其正線一次以上,並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第 132 條
路線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第13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
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樑、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
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設施。
第 133 條
路線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鐵路機構應於施工
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
台鐵或許責任沒這麼重但也脫離不了干係
有沒有責成記錄備查 運安會跟監察院可以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