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板最新板規 (20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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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為有效利用本板板面進行球迷間感情交流及討論,並維持本板之討論品質 │
│ ,故制訂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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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文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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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違反下列刪文條例者,文章將被刪除。並視情況加以處分。 │
│ 第二條 文章內容涉及攻擊球員且未提出相關佐證論述者。 │
│ 第三條 文章內容涉及對看板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者。 │
│ 第四條 文章內容來源無法證實之文章。 │
│ 第五條 自他板轉錄文章未取得原作者書面同意者。 │
│ 第六條 刪改他人推、噓文未取得原推、噓文者書面同意者。 │
│ 六之一 自他板轉錄文章進入本板者,可刪除原板面之推、噓文。 │
│ 第七條 文章內容空洞、無明顯意義者。 │
│ 七之一 文章內容使用注音文、火星文等難以表意之語法者。 │
│ 第八條 文章內容與本板事務或討論內容無明顯相關之文章。 │
│ 第九條 於比賽進行中詢問比數之文章。 │
│ 九之一 穿插於轉播文中之文章,由板主備份後刪除。 │
│ 九之二 除轉播人員外,不得回覆標題為[轉播]之文章。 │
│ 第十條 文章內容挑釁、引戰,無助於板面討論進行者。 │
│ 第十一條 文章內容涉嫌違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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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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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二條者,初犯水桶一個月,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二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三條者,初犯水桶三個月,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三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者,初犯者警告一次,再犯者水桶一週,此後 │
│ 再犯依次加倍累計。 │
│ 三之一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
│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
│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
│ 第四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五條者,初犯水桶一週,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五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六條及六之一者,處分同本條例第三條。 │
│ 第六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七條者,處分同本條例第三條。 │
│ 第七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八條者,水桶一週。 │
│ 第八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九條者,文章由板主備份後進行刪除,不另罰。 │
│ 第九條 模仿他人帳號造成辨識困難者,永久水桶,待此一情況消失後再行解 │
│ 除。 │
│ 九之一 使用者帳號內含不雅文字時,逕行水桶。 │
│ 九之二 不雅文字之定義,由板主群會商後定義之。 │
│ 第十條 冒充義大支持者於他板引起爭端或鬧事者,逕行水桶。 │
│ 第十二條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 │
│ 第十三條 本看板處分包括警告、水桶、劣文等方式。水桶處分最低期限為一 │
│ 星期,最重為無限期。 │
│ 第十四條 如有板友於比賽進行中,以推文或發文方式許願(又稱祭品文), │
│ 但於願望實現後未確實還願。該許願板友永久水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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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義大犀牛板板主群一致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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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 義大犀牛板主群一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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