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規則補述
第二章 特別規則
規則2.14 【擊跑員跑出一壘區三呎線外之認定】
(A)碰觸傳來之球的當時,不管擊跑員之任何一腳,只要其中一腳落於規定之三呎線
區域外,即可成立妨礙。除非經裁判員認定擊跑員之踏步,屬最後一步合法踏壘
時,才碰觸傳來之球;或經裁判認定野手屬傳偏,且一壘手須離開壘包有段距離進行
守備時,才碰觸傳來之球,則不視為妨礙,比賽進行中。
(B)擊跑員需碰觸到傳球始可成立妨礙,除非經裁判員認定擊跑員不以正常跑壘為目的
,故意用手或身體阻遮一壘手,致使無法接捕守備時,仍可成立妨礙守備。
【依棒球規則】6.05 (K) 2001年12月總教練會議決議實施。
資料來源【中華職棒官網】:http://www.cpbl.com.tw/rule_plu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