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板最新板規 (2015年修訂版)───────┬────╮
│前言:為有效利用本板板面進行球迷間感情交流及討論,並維持本板之 │初判判決│
│ 討論品質,故制訂相關規定如下: │ │
│刪文條例:(以下文章及推文併行共用) │ │
│ 第一條 違反下列刪文條例者,文章將被刪除。並視情況加以處分。│ │
│ 第二條 內容涉及攻擊球員,球團和教練,且未提出相關佐證論述者│水桶一年│
│ ex:放水,假球。 │ │
│ 第三條 內容涉及對看板使用者或球員,教練和球團進行人身攻擊者│水桶三個│
│ ex:腦殘,垃圾、廢物、智障,無腦,白目等。 │ 月│
│ (若有語詞未列入上述文字者,待版主討論後處罰亦同上述) │ │
│ 第四條 文章內容來源無法證實之文章。 │警告一次│
│ 第五條 自他板轉錄文章未取得原作者書面同意者。(新聞不在此限)│水桶一週│
│ 第六條 刪改他人推、噓文未取得原推、噓文者書面同意者。 │水桶一週│
│ 六之一 自他板轉錄文章進入本板者,可刪除原板面之推、噓文。 │ │
│ 第七條 文章內容空洞、無明顯意義者。 │警告一次│
│ 七之一 文章內容使用注音文、火星文等難以表意之語法者。 │水桶一週│
│ 第八條 文章內容與本板事務或討論內容無明顯相關之文章。 │水桶一週│
│ 第九條 於比賽進行中詢問比數之文章。 │直接刪文│
│ 九之一 穿插於轉播文中之文章,由板主備份後刪除。 │ │
│ 九之二 除轉播人員外,不得回覆標題為[轉播]之文章。 │ │
│ 第十條 文章內容挑釁、引戰,無助於板面討論進行者。 │水桶一月│
│ 第十一條 文章內容涉嫌違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者 │待討論 │
│ 第十二條 文章內容有國罵者(如 幹) │水桶一週│
│ 政治文(ex:689 609 吱吱 蛆蛆等) │水桶一週│
│ │ │
│ 處分條例: │
│ │
│ 第一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二條者,初犯水桶一年 ,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二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三條者,初犯水桶三個月,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三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者,初犯者警告一次,再犯者水桶一週,此後 │
│ 再犯依次加倍累計。 │
│ 三之一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
│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
│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
│ 第四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五條者,初犯水桶一週,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計。 │
│ 第五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六條及六之一者,初犯水桶一周,再犯水桶一個月。 │
│ 第六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七條者,初犯警告,再犯水桶一周。 │
│ 第七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八條者,水桶一週。 │
│ 第八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九條者,文章由板主備份後進行刪除,不另罰。 │
│ 第九條 模仿他人帳號造成辨識困難者,永久水桶,待此一情況消失後再行解 │
│ 除。 │
│ 九之一 使用者帳號內(含暱稱或簽名檔)含不雅文字時,水桶一周。 │
│ 九之二 不雅文字之定義,由板主群會商後定義之。 │
│ 第十條 冒充義大支持者於他板或本板引起爭端或鬧事者,逕行水桶。 │
│ 第十二條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 │
│ 第十三條 本看板處分包括警告、水桶、劣文等方式。水桶處分最低期限為一 │
│ 星期,最重為無限期。 │
│ 第十四條 如有板友於比賽進行中,以推文或發文方式許願(又稱祭品文), │
│ 但於願望實現後未確實還願。該許願板友水桶一年。 │
│ 第十五條 若版主未看到時,板友可來信提醒,逾期一個月將不予受理。 │
│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義大犀牛板板主群一致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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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 義大犀牛板主群一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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