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stguy (惘)》之銘言:
: 無意間看到有專欄作家寫了篇關於這個的討論文
: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30398 By 康士坦丁
: 文中闡述了所謂波西條款的本壘防衝撞條款
: 其中的棒球規則7.13看完後發現取決於裁判的主觀認定吉自由心證
: 所以才會有05/06獅象戰,06/01象犀戰以及06/05猿犀戰本壘攻防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 事過境遷就算了,但是讓我非常感到疑惑的點是......
: 06/01象犀戰的本壘攻防時犀牛隊提出了挑戰判決
: 為什麼進去看錄影帶的裁判,跟做出原判決的裁判
: 是同一人─“蘇建文”先生......
: 為什麼當時都沒有人發現?為什麼?為什麼進去看影帶重播的裁判是同一人?
: 這樣當然就不會有“改判”的機率發生啊,要自打臉喔?
: 而且當時客隊防守球員就直接先退場,沒等到裁判看完影帶出來有結果再退場?
: 老實說輸球事小,現階段戰力上投打崩盤及傷兵爆增就認栽了
: 但是最基本的比賽公平性卻是這樣子?而且當時犀牛教練團怎麼都沒發現?
: 板上假如有在看的球團人員或球員,應該跟聯盟要求說明...
: 假如是我和這位專欄作家對挑戰輔助判決的新規定認知有所疏漏
: 就當我們這些球迷上了一課,虛心接受
: 如果不是,那...可以請中華職棒聯盟作出該有的說明和動作好嗎?
: 扯的是連媒體跟犀牛教練團都沒有知覺,就這樣煙消雲散...
我是做重播輔助判決統計的
我先來說吧
在重播輔助判決上 若原判決是主審所做出的 則由一壘審進去重播室這沒問題
但 本壘衝撞輔助判決 其性質跟全壘打輔助判決一樣
必須由總教練促請裁判 裁判來決定是否要進行輔助判決
而輔助判決上 促請裁判員進行輔助判決時 中職規定一率由主審進重播室再次裁決
在第一次案例上 https://youtu.be/WpWpA0HiWJc
小弟認為程序是有瑕疵的
因為吳復連明顯是挑戰是不是腳先到 所以才由一壘審進去看
結果沒有做出腳是否先到的裁決反而引用本壘衝撞規則判王勝偉安全進壘
(雖然該次判決未引用本壘衝撞規則的話王勝偉的手也比林志賢早一步摸到本壘板)
第二次的案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RTsuBBv_As
也就是跟你們有關的案例
而規則上是這樣寫的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
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因為該次守備動作 傳球偏向壘線 所以Dahon為了處理球必須移動至壘線
在規則上不構成違反本壘衝撞規則
第三次的案例
https://youtu.be/mls0lf6U-os
http://imgur.com/L4kPiSS.jpg
照片中可以明顯看出來60號沒有完全擋住本壘板
而球也比較早到 最後也未漏球
在本壘衝撞規則上
【棒球規則 6.01(i)】
【本壘碰撞 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 7.13)】
【6.01(i)(1)原註(2)】
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
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
在持有球的前提之下 並不構成違反本壘衝撞規則
裁判根本引錯規則
而聯盟在第一次案例發生時是這樣說的
【棒球大裁判】
三局下半王勝偉與林志賢的本壘攻防戰,因今年正式實施本壘碰撞的規定,
故在經過電視重播輔助判決後,王俊宏先生以中華職棒規則6.01(i)條例,
因捕手林志賢在未持球狀態將阻擋跑壘進壘路徑,故判跑者王勝偉安全進壘。
所以有沒有持有球是一個很大的重點因素
這次判決跟第一次一樣有瑕疵
因為洪一中顯然是挑戰球先到與否 所以才是由一壘審去進行重播輔助判決
既然不是促請裁判檢視 那麼尤志欽該做的是改判OUT
而非引用本壘衝撞規則(即使60號有違反)
做出改判後
義大可以出來促請使用本壘衝撞規則輔助判決
如果有違反就判安全進壘 沒違反就維持原判
而60號昨天是在持有球的狀態下必須向左邊轉過去 膝蓋必需移動
如果這樣還要判妨礙跑壘 那以後四隊捕手通通不用守了
此例一開 以後四隊捕手通通得吃橡膠果實
不然你手短抓不到跑者是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