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自由球員的名單,聯盟將於總冠軍賽最終戰結束後一日內公布名單。選手於名單公布
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球團表達行使意願,球團則須於24小時內以書面、電子郵件告知聯
盟,且球團須於3日內將選手意願書正本送達聯盟。自由球員的補償從原本的只有申請成
為自由球員前一年3倍年薪的補償金,變成以下三種條件選擇一種:
1.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
的補償金。
2.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
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
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剛剛無聊去維基(應該不會有錯吧)查了一下中職FA相關規定
發現一個很大的問題
請注意第2點:
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這個有事嗎?難道挖個陳江河還要付出第一輪?
以去年的解釋補償方案是由失去球員的母隊選擇
這樣............還有誰能FA
連神全可能都不一定有球隊願意
還是我理解有誤?或是FA有改過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