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14462
一家科技公司跑步社邱姓成員在運動場進行跑步訓練,因逆向跑步撞上廖姓男子,導致廖
男受有鈍挫傷。士林地院認為邱男有過失,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民國107年5月間與跑步社社員於台北市關渡國小進行
跑步訓練,在進行緩和跑階段,撞上沿同跑道對向行走的廖姓男子,導致廖男跌倒在地,
受有右上肢及右髖部鈍挫傷等傷害。
案經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邱姓男子坦承因逆向跑步而不小心撞上廖姓男子。
承審法官認為,逆向跑步時本應注意其他跑者的動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發生
碰撞。邱姓男子疏未注意,撞擊依跑道正向行走的被害人,行為應予非難。
法官審酌,邱姓男子坦承犯行,也有意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但因雙方就金額認知差距過大
而無法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邱男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仍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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