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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影響,愈來愈多私校面臨招生危機,閒置校舍及土地也愈來越多。教育部最近訂定
活化私校不動產原則,明確規範營運中或停辦的私校,可視校務發展適度處分或出租不動
產,但所得不得歸於董事會成員等個人,應優先用於提升教育品質、清償欠薪等公共用途
,協助經營不善的私校度過難關。
不過,外界質疑,私校處分不動產可能出現私相授受、圖利個人的弊端,例如將房產廉價
賣給董事會成員或其相關企業,形同變相掏空校產,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強調,教育部
會嚴格審查,要求公正第三方鑑價,並查明買方身分,不會任由買賣雙方私相授受。
黃雯玲指出,現行私校法規定,私校處分或出租不動產,應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
且限定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廢置的校地、建築物;並要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有鑑於私校面臨少子化危機,未來需要處理校產的私校漸增,教育部因此訂定「促進學校
財團法人辦理不動產活化實施原則」,加以明確規範,並強調所得應用於公共用途。
黃雯玲說,針對還在運作的私校,處分或出租後剩餘的土地及校舍,仍應符合各級學校設
立基準,如樓地板面積要符合規定等,且要維持一定品質的校園機能;處分及出租所得應
納入學校基金,並優先用於提升教育品質、清償教職員工欠薪資及彌補學校以前收支不足
等公共用途。
已停辦私校不動產處分及出租所得,同樣應優先用於清償欠薪、安置費等,不得歸屬於個
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財產如有剩餘,得作為改辦文教及社福事業所需。
此外,私校出租不動產,承租人對土地、建物之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
關法規,若要改為非文教用地,要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