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高中(SENIORHIGH)板 板規 V3.1
第一章:總則
1-1. 本板板旨以討論高中相關議題為主,包括高中在學學生、升高中、升大學、含高中
在內之升學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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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章發表
2-1. 違反下列各項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1個月。
2-1-a. 內文須滿20正體中文字,且電腦觀看不得為一行,不含標點符號、簽名檔、轉錄
文章及新聞之原內文。
2-1-b. 每人最多連續發表兩篇文章,刪除亦佔配額。超貼部分一律退文。(*1)
2-1-c. 標題不含標籤,需滿2繁體中文或4有意義英文字母。
2-1-d. 標題須放置標籤,可自訂標籤名稱,但標籤必須與內容相符。
2-1-e. 禁止未經同意即轉錄他人文章。惟違反本條採告訴乃論。
2-1-f. 文章有預設格式者,必須符合預設格式。
2-2. 違反下列各項者,視同鬧版,退文,初犯水桶半年,再犯永久水桶。
2-2-a. 禁止手動置底:7日內重覆發表內容極為相似之文章,無論是否同一人。
2-2-b. 禁止惡意修改推文。
2-2-c. 以學測或指考分數詢問推薦校系,限用[算命]標籤,僅可於學測或指考成績公布
後至志願送出日前發表,每人每次考試最多一篇,且不可回覆。
2-2-d. 祭品文須使用[祭品]標籤,限帳號本人每人每月最多一篇,祭品總額須達稅後
1000p或500新台幣,且須在達成後14日內兌現,若未期限內兌現則水桶至兌現。
2-2-e. 禁止板主以外使用者發表和回覆[公告]類文章。
2-3. 板主得依5-2、5-4、5-5條,對於單次重大違規做鬧板個案處置。
2-4. 板主執行本章條文時,得視情況給予改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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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當內容
3-1. 本章規範內容包含ID、暱稱、內文、簽名檔、推文。
3-2.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1個月,再犯水桶3個月,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刪文亦追究責任。
3-2-a. 連續發布相似度高,或無建設意義之內容。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3-2-d. 刻意散布客觀上之非事實。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3-2-f. 直接或間接對「人格」之侮辱、人身攻擊。但出自於善意之言論為因自衛、自辯或
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得減免或不罰。
(告訴乃論)
3-2-g. 簡體字、過多色碼或難以閱讀。
3-2-h. 他板事務。(含台灣解嚴後或仍在世之政黨及政治人物,屬政黑板)
3-2-i. 私人恩怨。
3-3.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3個月,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3-3-a. 張爸文。
3-3-b. 病毒、廣告或Facebook粉絲團連結。校、系、會,及同級單位,得不受本條限制。
3-3-c. 具營利性,含交易、廣告、商業文。校、系、會,及同級單位,得不受本條限制。
3-3-d. cross-post。
3-3-e. 違反站規或發文當下中華民國在台灣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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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分身
4-1. 使用相同IP之帳號,皆認定為分身。惟可證明該IP為公共使用者除外。
4-2. 分身之間互為分身,無主從之差別。
4-3. 水桶期間,使用其他帳號發推文,所有文章退回,永久水桶,並列入本板黑名單。
4-4. 同一使用者所有分身皆享相同罰則。
4-5. 板主得自行認定分身,但必須附上IP等證據以證明。
4-6. 被認定者若有不服,應循一般申訴管道尋求協助。
/* 附註:由組務認定分身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此為折衷辦法 */
第五章:執行與申訴
5-1. 本板板規若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站規有所抵觸,將以站規為主。
5-2. 違反多項板規,得加重處分。
5-3. 質疑板主判決者,請來信與板主申訴,若有不服,才可再向組務申訴,
倘若跳過任一程序,將不予受理,並加重原判決。
5-4. 板主不得更改其他板主之判決,若原判板主已離職,應直接交付組務處理。
5-5. 板主保有解釋和修改板規之最終權利。
5-6. 板規之不足,得以判例補充於板規之中,惟此判例須經所有板主合議產生。
5-7. 若看板遭遇嚴重攻擊,板主有權宣布緊急狀況,採用臨時板規。
5-8. 違規非出自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5-9. 板主為執行板務合理使用之公告文,得不受板規限制。
5-10. 修改板規5-4及5-10,須經看板投票過半數同意或由組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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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檢舉
6-1. 若要進行檢舉,請附證據,並說明違反之板規,寄至板主信箱。
6-2. 於板上直接進行檢舉者,無效。
6-3. 若發表、轉錄文章中,有檢舉等相同意思字眼出現者,退文。累犯者,準用關於違
反板規之規定。
6-4. 檢舉應在違反板規發生之時起15日內為之,違者不予受理。
6-5. 若因操作疏失違反板規,當日內自刪後得向板主自檢,得減免懲處。
第七章:板主自律條款
7-1. 本板板主任期最長一年,得連選連任,且應於卸任前一個月內完成選舉事宜。
7-2. 板主違規,應立即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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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修改紀錄
2015/12/02 發表
2015/12/10 零時開始執行
2016/01/23 修改2-1、2-2-a、2-2-d、3-2、3-3、4-3,增加2-1-f
2016/02/08 修改3-3-b、3-3-c,新增2-4、5-8
2016/03/01 新增2-1-b之註解
2016/04/12 修改5-3,新增並插入5-4
2016/05/11 修改5-3
2016/05/16 3-3錯字修正
2016/07/07 修改2-2-c、7-2、新增5-10
2016/07/07 修正2-2-c、2-2-d
備註:
1. 超貼自刪者,剩餘文章超過2篇部分,從最新文章開始退文,已刪除者不退文。
無論是否自刪,水桶時間皆為超貼n篇:n*(1+n)/2週,即第n篇增加n週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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