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之 21條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
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
,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
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
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