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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事由
引戰、鬧板、散布假訊息
引用板規
第二章:文章發表
2-3. 板主得依5-2、5-4、5-5條,對於單次重大違規做鬧板個案處置。
第三章:不當內容
3-1. 本章規範內容包含ID、暱稱、內文、簽名檔、推文。
3-2.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3個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
3-2-d. 刻意散布客觀上之非事實。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第五章:執行與申訴
5-2. 違反多項板規,得加重處分。
5-5. 板主保有解釋和修改板規之最終權利。
5-10. 板主得依個案視情節輕重,並考量當事人狀況,以警告進行板務懲處,
其效力視為初犯一次,下次違反板規適用再犯罰則。
處置措施
一、散布客觀上之非事實,停止發言3個月。
(一) 當事人自8月6日以來,在本板連續發表本案所列之五篇文章,其中內容多有
反覆(見附件一),客觀上足以認定並非事實者如下。
1.曾就讀美和高中、慈惠醫專、三民家商之任一所學校。
2.嫻熟於菲語、英語,或與此相反。
3.統測海事組前十名
4.沒有考上台灣大學
(二) 當事人發布的(2)、(5)兩篇文章當中,以前述客觀上的非事實,做為自身經
驗的描述。
(三) (2)(5)兩篇各為一次違規,惟因板主未在第二篇發表前宣告前篇違規,且基
於比例原則精神,後篇不應視為再犯。
(四) 本站做為學術平台,本板又負擔提供高中生各種資訊之責任,板友及板主當
竭盡心力維護資訊正確;於本板惡意散播升學及生涯規劃上的虛假消息,或
只是製造難以分辨真假的訊息來混淆視聽,對他人生涯以及本板信譽之傷害
皆難以衡量。當事人不論以何種心態作出如此行為,都不應該為本板所容許。
二、引戰挑釁,停止發言3個月。
(一) 如前述,當事人連續發表數篇文章並散播虛假消息混淆板友,在第一篇推文
中激起不滿後,以顯然會引發爭議的方式陸續發表(2)到(5),同時又將文章
刪除,一度造成看板混亂。
(二) 當事人對顯然是自己不當行為所引發的憤怒無視,數次反過來指控板友們對
其網路霸凌(見附件二),進一步刺激板友。
(三) 此一連串事件當視作一體,故計為違反3-2-e一次。
三、鬧板。
(一) 當事人一系列的行為,板主方主觀認定為鬧板,準用板規2-2、適用2-3。
(二) 惟鬧板定義模糊,與前述第三章中罪名又或有競合情形,故不以鬧板處罰。
四、合併處以停止發言6個月。
(一) 當事人所違反的兩項板規保護對象不同,又情節較為嚴重,兩處分直接相加
(二) 依現行板規,第三章之累犯係指違反該章規範三次,意即當事人若再次違反
該章板規,即應永久水桶。
(三) 綜合對於各項因素之考量,以及給予當事人自新機會,違規文章不退文。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