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原文推文
大家484有點誤會這新聞的意思
整件事是這樣的
學生沒去朝會被記警告->花蓮高中記警告->學生走校內申訴程序->向教育部訴願
->教育部作出不受理訴願的「行政處分」->學生提行政訴訟->學生勝訴
->法官撤銷教育部作出不受理訴願的「行政處分」
簡單說明一下特別權力關係
舉大家比較能理解的大概是以前被學校記過你大概不想申訴也不知道怎麼申訴
多半都是摸摸鼻子認了 畢竟對你來說沒被退學沒影響升學沒差
但那對你來說還是一種侵害 行政法院甚至有將此定調為「人格權之侵害」過
這邊的問題是 你覺得不痛不癢不代表你沒受到侵害
就像你被同學偷了1塊錢 你覺得沒差
但這件事情在法律上還是會被定調成竊盜(假設符合要件 會不會緩起訴先不論)
釋字382提到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
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
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
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意思就是你被退學或是類似退學這種會影響你的學生身分並且侵害受教權的處分
你除了校內申訴之外還可以打行政訴訟
你可能會覺得
「啊這不是廢話」
才不是咧 在過往特別權力關係下 拿這個來訴願一定先被教育部駁回(畢竟不是行政處分)
更不用說要到行政法院
再來時間推移到釋字684
提到「大學生」受到的「公權力(管理)措施」(像是警告這種處分)
有不服也是可以行政爭訟
但這個684號解釋僅限於大學生適用
後來又到了釋字784
提到「各級學校學生」都可以對不服的處分提起行政爭訟(當然也是要先走校內程序)
簡單來說
382跟684差在 大學生受到處分就可以走行政爭訟
684跟784差在 你不是大學生(更小)受到處分也可以走行政爭訟
現在法院已經把警告、小過、大過都定調為行政處分
也突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
今天這個案子討論到的是教育部能不能像以前特別權力關係時代那樣
完全不理你的訴願
現在因為釋字784把各級學校學生都列入保障範圍
所以教育部這個「行政處分」是違反大法官解釋的
送到行政法院會敗訴也不意外
學生想爭取的是這個程序上的問題
當事人是教育部不是花蓮高中
這個判決下來之後的結果
不是警告要被撤銷
而是教育部必須受理訴願(當然按照判斷餘地來看我是覺得警告撤銷機率很低)
但學生到底要不要參加朝會就個人觀感問題
不是法律上該處理的事務
就不予置評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