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不少版上文章,也希望自己能回饋版友及學弟妹。
我這組面試是4對4的團體面試,不過有一位沒到。
一如往常有一分鐘自我介紹,不過沒人超時被提醒時間問題。
由於我自己在書審和自介中都有提到曾就讀電資領域科系,有被詢問是休學嗎,我是回應已辦理退學全心投入未來法律所學。
一開始教授說我的學習心得(我除了獎狀和簡單心得外還有放進書籍的讀書心得)中提到通姦罪,詢問知道兩公約和其施行法嗎?並追問締約國有什麼義務?他要求答精確的名詞出來,最後自己說是國家報告,還問「參與的國際學者認為台灣通姦罪可能有影響公約裡某個基本人權的疑慮,知道是哪項嗎?」這裡我誤答人身自由被糾正,只能承認自己確實不清楚,答案應是隱私權。(這裡比較意外教授從書審資料出發,往年面試似乎沒有這樣的情況,也許是因為這組只有3個學生面試)
第二個教授可能看我們回答狀況不太好,丟了較簡易的問題「說說自己對法律的看法,為什麼會報考法律系,將來想從事什麼工作」,之後還有時間又問了「對於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有什麼看法」。這題我先強調法律本身的專業性,因此在法庭上懂法律的人確實有優勢,但是直接認定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卻又過於武斷,以律師為例,把自身專業用於協助違法、不懂法、不知法的當事人,成為他們在法庭上的助力,懂法律也可以是保護其他人的資本,因此我不認同這樣的敘述。
另一個教授詢問「疫情期間,限制高中生出國是否合適」,我認為盡可能不要以對像是高中生出發,應說明目的和手段造成之侵害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提出對於法源不明確的疑慮會較為恰當。
最後一個問題「職業賽事中,以法律限制盜取教練和選手間的暗號是否恰當?」(美國職棒太空人隊太古達人)
我先說明確實在美國職棒中有這樣的太古達人事件,也的確藉由盜取暗號讓其比賽過程更為順利,但是職棒聯盟本來就有其規範和限制,以刑法(應改為法律)來懲罰固然能增強嚇阻力,但是從衡量性原則出發,卻不符合最小侵害的原則,故不應以法律加以限制。
到這裡已經20分鐘了面試結束,希望高中版各位二階都能順利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