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服役期間的薪水一事
如果完全沒折抵 是在八月中才退伍
而折抵後 在七月中即退伍 八月應該理所當然的就不會收到薪水?(?)
第二問題
原PO所在的役別當中每月有"強制"扣開伙費 並把餘額納入類似合作社的福利金抵消費
但幾乎都是在15號之後才發放 大約七百多元 雖然不多 但也是權力的一部分
想請問 如果在該月退伍 原單位是否理應發還 剩餘之金額? 如果退伍當月的薪水
已在前一個月被完整扣除次月的伙食費及福利金 是否可以追討@@?
順便幫原PO朋友問 折抵的要件
如果實際上 並非替代役體位 而因程序的錯誤 公告出來的退伍日期比
原定退伍日期往前15日,行政人員在核發退伍令時會重新審查要件嗎?
還是說 他應該賭賭看將錯就錯 提早退伍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