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篇已經做了不少討倫
大概的內容是
(思考層次一)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ps 此處只說人民 所以原則上男性女性應該都在本條規定射程之內。
(思考層次二)
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這裡法條卻只規定男子 女性則不包含在內
衍生問題=>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釋字490號回應=>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
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
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
定,屬立法政策之考量且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
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
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思考層次三)
切入原PO本題
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女性不適合服一般
役,那是否應該服替代役?
在回答這問題前,先來探討替代役制度為何會產生?
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
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前兩條條文都是民國89年才修訂的,他修訂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國軍實施「精實案」,兵員
補充需求減少,致役男超溢情形將遂年增加,為解決超額役男問題、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
其他社會服務,增進兵役公平及役男權益,爰增替代役。
總結,替代役仍然是"兵役"的一種,主要是為了應對兵員補充需求減少而為貫徹兵役公平
所產出的替代方案,簡單說就是想盡辦法讓每個男生都要服到役,免得不公平。既然替代
役也是兵役的一種,司法院釋字490號已經回應立法者考量男女因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
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不用服兵役,當然連替代役也不用當......
哥現在還在當替代役
三不五時被酸一下
女友現在在讀研究所
每天跟我講學校發生的趣事
實在好不羨慕......